Page 96 - 《党政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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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着个体的自我认知、目标的确立和方向的选择,进而影响着整体风气的形成”。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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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通过行动主体的内化机制,发挥对行动主体的行为评价功能。转型时期,乡村纠纷事件
衍生与化解的复杂事实,间接折射乡村社会价值观念的碎片化。因此,不仅需要将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也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到
对具体乡村纠纷事件的治理环节中。另外,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整体素养,提升基层党员
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比如要强化对基层党员先进优秀事迹,尤其是与乡村纠纷调解有关
的先进事迹和作法的宣传推介,便于构建向上向善的乡村公共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提衣提领子,牵牛牵鼻子。办好农村的事,要靠好的带头人,靠一个好的基层党组
织” ,“有了这一条,无论抓稳定还是抓发展,都会有力量、有后劲” 。坚持党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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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促使乡村纠纷治理及共同体建设有了主心骨,是彰显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人民至上
的价值意义使然。
(二)建构价值内化机制,推动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制度体系的结构重塑
价值是制度运行的前提与先导,有了一定的价值思想支撑,制度结构及其行动方能产
生预期社会效益。在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 “价值意蕴与制度体系”的互动框架中,需要
创设价值内化机制,将价值意义创造性转化为制度结构形态与行动实践导向,克服乡村纠
纷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现实困难,进而彰显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价值
内化机制是指乡村解纷行动者通过自我教育和实践,将人民至上的价值意义内化为自身的
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并于无形中增强自我行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推动乡村纠纷治
理共同体建设进程。
第一,通过认知机制,达成共同体成员的行动自知与自觉。认知意味着共同体成员对
于共同体存在使命的感知与理解,是达成共同体社会认同的前提。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是
多元主体组成的化解乡村纠纷的关系网络,在这种关系网络中,共同体成员应以人民为中
心的发展理念协调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构建稳健的共同体网络结构。群
众性自治组织、村域社会组织、基层党政组织构成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主体结构,要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指导,使之成为各个主体行动的内在依据。
第二,通过认同机制,创设社会对共同体的集体想象。在曼纽尔·卡斯特看来,“所
有的认同都是建构起来的” 。认知机制解决了共同体成员的理解与接纳,而认同机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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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共同体外部主体对共同体的支持与肯定性评价。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认同构成乡村纠纷
治理共同体运作的合意性舆论,影响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价值意义与整体效能的实现。
但是,“与西方的治理情景不同,社会治理在我国还是新事物,公众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
对社会治理制度的认知和认同,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需要高度重视公众心理认知要
素” 。由是,要将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建设纳入乡村治理体系之中,使之成为乡村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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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基层治理系统与村民群众对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认同。同
时,应当加强对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解决具体纠纷事件过程及其经验成效的宣传推介,从
而提升基层社会对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有效性的赞许与肯定,为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增进
社会资本和拓展社会空间。
第三,通过体验机制,强化对共同体价值的持续实践。经由价值认知机制与认同机制
后,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合理性的社会环境,将进入到对共同体实践
的参与环节之中。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是事务性与地方性的有机组合。事务性强调其对纠
纷事件的具体处置,需要涵盖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呈现治理主体的多样性、治理机制的
灵活化、治理过程的系统性特点;地方性意味着乡村纠纷治理的有效性,无法割裂乡村地
方性知识的塑造,需要在遵循乡村社会逻辑的基础上创设乡村纠纷治理方案。因此,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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