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党政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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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化解机制出现内生动力不足且外生资源悬浮的张力,亟需寻找乡村纠纷化解的协同治理
方案。在这种语境中,纠纷治理共同体成为解决乡村矛盾纠纷的新理念而得以生成。乡村
纠纷治理共同体是指多元解纷行动者以共同认可的制度规范为集体行动保障,创设乡村纠
纷调解方案,推动乡村纠纷治理有效,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目标的有机集合体。从共同
体属性看,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区别于以科层制为基础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其指向乡村
内外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格局所构建的一种温馨、舒适而又安全的生活形态和场所。
在结构上,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内嵌着价值目标与制度体系的耦合逻辑。价值目标,
强调共同体的存在目的,描述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多元目标的求同存异,即借由个体价
值、组织价值、社会价值的目标追求,趋向一致性的、合意性的共同体目标愿景;制度体
系,试图明晰共同体的成员身份及其关系,侧重构建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共享认同、权
责明晰、主体联动等在内的合作治理机制。价值目标形成对制度体系的导向引领功能,制
度体系则是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凭借载体,二者及其耦合性构成理解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
的重要面向。值得注意的是,价值目标与制度体系的互动关联无法割裂乡村社会转型期这
一时代环境。乡村社会转型是指乡村结构处于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的转变与过渡阶段,这是
乡村社会的客观事实,也成为农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创设的主要社会背景 。随着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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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的高歌猛进,传统乡村社会结构逐渐消解,趋向现代
化,呈现为乡村社会结构由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的过渡、乡村社会关联由伦理性到理性
化的转换、乡村社会秩序由地方性知识的规制到传统性与现代性共处并用的交织 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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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需要立足乡村社会转型期这一客观事实,探究价值目标与制度体系的关联性及其对
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作用逻辑,方能助推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告别那种抽象的 “虚幻的
共同体”,而走向植根于乡村生活实际的 “真正的共同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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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价值意蕴:求同存异的目标圈层
价值是指物对人或社会的有用性。克拉克洪 ( Kluckhohn)认为价值是以显性或隐性、
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目标选择、思想判断的看法或观念 。乡村纠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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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共同体的价值意蕴是指通过创设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以应对乡村纠纷事件的不确定性
挑战,妥善化解具体纠纷事件之于当事人的困扰,促使乡村社会治理有序运转以满足人们
美好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是多元行动者协同合作化解纠纷的有
机体,内嵌着差异化行动者的目标圈层。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目标的 “筑圈构层”,不仅
体现对共同体中个体利益追求的认同,而且还以人民至上的理念引领个体诉求、组织目标
与社会愿景等子价值目标的共构,最终致力于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整体性目标。
(一)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个体诉求:减轻当事人的权益损害
纠纷事件的发生总与主体之间的冲突有关,并伴随着当事人一定的权益损害后果。在
法社会学语境中,纠纷被视为特定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的状态,或意指特定主体基
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 。无论何种形态的纠纷类型,均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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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带来相关权益方面的损失,加剧当事人及其社会关系的紧张。由于纠纷是利益分歧
所导致的秩序危机 ,因此,在具体纠纷发生后,纠纷事件当事人往往寻求权利救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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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调处纠纷事件,以便降低利益损失。从长远看,具体纠纷事件的妥善化解,能够纾解纠
纷事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隔阂、利益冲突与社会紧张,构成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个体价
值诉求,也成为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价值圈层中的基础性目标。伴随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半
开放格局,传统乡村纠纷诱发因子亦从原先的邻里口角、婆媳紧张、宅基地建设冲突等传
统类型逐渐朝向土地承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冲突等现代类型转变。乡村纠纷生发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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