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党政研究》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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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基本社会条件是集体化的社员变成了个体化的村民,因此,在传统村治基础已然解体的
             情况下,把个体化的村民重新组织起来,让他们成为真正、有效的村治主体是现代乡村治
             理的题中之意和村治良好运转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理论上,有效村治主体的广泛形成是
             乡村社会系统发展的产物,依系于村民公共意识、乡村经济、乡村社会组织等社会土壤的
             发育和成长,而在当下,如何把个体化的村民联结起来,激励他们投入到村庄的管理中
             去,从而能够使村民自治运转起来,却是一个更为现实的任务,也是一个构建良好村治的
             出发点。
                  DH村的实践提供了现阶段村治的一个重要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性启示是:在历经了
             社会转型的今天,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作为纽带的对村民具有吸引力的村庄事
             务,以及一定形式的参与是村民自治运转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也构成了现阶段村治
             立足于上的两个重要基础。换言之,一定的村庄事务和村民参与是现代村庄治理的基本构
             成。
                  (一)具有纽带功能的村庄事务
                  把村民和村庄联结起来是村治得以运转的基本前提。在 DH 村的实践里,一些村庄事
             务发挥了有效的纽带功能。发展民宿业是一项经济事务,与村民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紧
             密,有足够的激励作用把相关村民联结在一起。停车场的选址与修建关涉游客的旅行体验
             以及整个村庄的旅游客源,同样也与村民个人的经济收入高度相关,既是一个公共设施建
             设的事项,也是一个经济事项。另外一个事例涉及集体资产出租收益的分配,既是一个经
             济事务,也是一个与每位老年人相关的公益事务,同样也发挥了纽带的功能。
                  在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是村庄的首要事务,因此集体的生产和分配是联结村民和
             村庄的主要纽带。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传统的经济关联消失,就需要寻找新的联结纽带。
             贺雪峰、仝志辉曾提出一个村庄内 “社会关联”的概念,具体而言,是指村民因为地缘
             关系、血缘关系、互惠关系、共同经历以及某种社会契约关系和 “权威 -服从”关系等
             结成的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总和。社会关联具有行动指向,强调处于某种事件中的村民在应
             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当一个村庄的社会关联程度很低时,这样的村庄
             难以组成共同的协作行动,良性的村庄秩序也无从建立 。在贺雪峰、仝志辉的研究中,
                                                                        〔 21〕
             “社会关联”强调的是村民对于村庄传统社群的依存关系,但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快速
             推进,这些传统的社群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被解构了,贺、仝所说的社会关联的功能已经弱
             化。现实中,目前能发挥 “关联”功能的主要是村庄的公共事务,进一步说,是一定数
             量的村民共同关注的事务。
                  村庄的公共事务兼具私人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村庄的公共事务关乎某些
             村民私人利益的边际调整,因此具有私人性,这些私人利益成为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激励
             因素。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性的私人需求也会发展成为村庄公共事务,这些私
             人需求的实现也成为村民参与的驱动因素。可见,村庄的公共事务不是抽象的,或者进一
             步推论,村庄的公共利益也不是抽象的,它们都需要建立在具体的村民私人需要之上,也
             只有这样的村庄事务,才能产生足够的激励作用吸引村民参与到村治中去。因此,不能离
             开私人事务空谈或者抽象地谈论村庄公共事务,而是必须把公共事务和私人需要紧密地联
             系起来,这样的村庄事务才具有吸引力。
                  在 DH 村的几个事例中还可以发现,具有利益关联的事务是村民普遍关注的事务,可
             以充当牢固的纽带。《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对村民自治的事项范围作了规定,包括
             误工补贴发放、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公益事业的兴办、土地承包经营、村集体经济项目
             管理、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村集体财产处置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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