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党政研究》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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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使人们观察到国家建构中民族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这种复杂性对于国家建构必然发生
             的重大影响。而且 “自古以来”的状况常常要么被描述为其乐融融、绝无矛盾和冲突的
             状态,要么被描述为阶级对立、民族对峙与相互征服的情形。但无论如何,人们似乎天经
             地义地将种种民族矛盾视为暂时的、虚拟的、无关宏旨的,并且对国家建构几乎没有损伤
             作用。因此必须在变化着的现实关系基础上,适时调整民族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
             关系与状态。就此注定了矫正性的国家话语必须超越历史既成话语。当然需要指出的是,
             脱离历史话语的现实矫正话语,会显得十分功利。因此,在两者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就成
             为精巧的民族国家话语建构的必须。

                 三、主体问题

                  如果说现代国家话语确立了民族与国家两个端口的建构进路,从而对国家话语建构的
             三个基本关联都加以了成功处理的话,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民族国家的国家话语
             建构中如何确认社会行动者这一主体。这是一个国家究竟从民族这类集体对象出发、还是
             从公民个体出发建构国家话语的重大问题。就此而言,多民族国家建构国家话语时遭遇的
             是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两种话语进路的动态平衡选择问题。
                  当代中国的国家话语建构,总体上来说是从民族、阶级、阶层等集体出发建构国家话
             语的。这是一种十分明确的集体主义话语模式。这种话语模式之所以成为当代中国国家话
             语建构的主导模式,完全取决于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和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中国国家意识
             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是国家话语建构中最为典型的集体主义话语。因此,中国的民族国家
             话语,自然而然也就被集体主义话语所塑造。
                  在这种集体主义话语建构中,一方面,个体主义是一种弱势的立场、方法和观点。因
             此,在中国的国家话语建构中,从个人出发设计保证人们国家认同的言说进路就断绝。另
             一方面,在集体主义的国家话语建构中,我们采取的又是刚性的、斯大林式的论述进路,
             从而无法有效地聚集维护国家存续的集群资源。就前一方面讲,维护国家的公民个人维度
             的慎思大致较少。如果说国家的存续依赖个人以及所归属的群体两种行动者资源的话,国
             家淡化面对个人、承认个人不可化约的权利,并将个人作为国家法律保护或处罚的真实对
             象,那就等于将国家自我维护的行动者资源断送了一半。就后一方面论,国家将群体作为
             维护自身存续的行动者对象,意味着国家必须有效区分它保护和打击的群体究竟为谁的问
             题。在斯大林主义的影响下,阶级这一群体观念曾经是国家处理自我存续的首要问题。民
             族观念从属于阶级观念。由此国家在确认影响自身存续的敌友力量时,保护的是各个民族
             中的人民,打击的是各个民族中的阶级敌人。民族问题就此不构成国家维续的直接决定问
             题。但民族问题仍然列进了国家最高法或基本法即宪法之中,并将民族地区的权力机构建
                 ①
             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事务作为国家重要事务加以了明确规定。
                                                                           ②
                  但需要意识到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与他关于阶级和国家的定义之间隐含着的、有待
             克服的矛盾。民族之作为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
             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体,自然就成为民族成员认同的对象。这样的认同,一是与文化心


                 ① 参见编写组编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第三章 “民族问题的由来与发展”,第二节 “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联
                    系与区别”。作者特别强调,虽然不能直接将民族问题视为阶级问题,但民族内部阶级压迫,以及国家对民族压
                    迫所具有的阶级压迫实质,表明阶级理念在论述民族问题时的极端重要性。民族出版社 1988年版,第 53 -60页。
                 ② 参见王培英编 《中国宪法文献通编》所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1982年 12月 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的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第三章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 2007年版,第 36 - 39、50 -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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