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党政研究》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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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预期提炼出的工作机制在多大程度上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得益于社区发挥自主
             性,能否将既有的社区民情与政策内容和政策工具融合起来,强化这种工作机制的持续
             性、高效性。这会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这种工作机制是否在社区自主实施的可控
             范围内;二是该工作机制又是否在凭借已有的工作基础,兼容政策内容和政策工作的支撑
             范围内。实践经验印证,两点限度的共同指向是社区的资源配置能力。如何提高这种能
             力,奠定了社区治理和服务 “嵌套”创新的过程成因。
                  (三)政策目标执行
                  政策目标执行激发了社区治理和服务 “嵌套”创新的权变成因。政策目标在社区执
             行中凸显了 “多重”与 “组合”的特征。“多重”指的是政策目标是多样的。从政策制定
             主体来看,同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层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制定了各自的公共政策,
             有的学者称之为 “政策层级性”与 “政策多属性”的特征 。从政策分布领域来看,国
                                                                           〔 30〕
             家社会发展覆盖了诸多领域,集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目标,撬动社会、政治与经济
             方面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组合”指的是两个及以上的政策目标在
                                                           〔 31〕
             执行过程中相互叠加。政策目标组合,既可能是不同职能部门的各种政策目标叠加在一
             起 ,又可能是不同层级政府的目标叠加在一起。这奠定了我国基层政府政策执行的显
                〔 32〕
             著特征,即 “多重政策目标组合执行”。
                  不同层级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及其所设置的考核压力、政绩要求、配套资金和项目
             周期等指标各不相同。各级政府会通过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及实施方案,一方面表现出本级
             政府的重视态度,另一方面则将行政任务发包指标化、条目化。这无形中造成了多重政策
             目标组合执行过程中的 “层层加码”现象。为此,县 (区)、乡镇 (街道)及村 (社区)
             共同回应,变通政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县 (区)政府会进一步强化乡镇 (街道)、村
             (社区)等主体一线工作的地位,引导乡镇 (街道)、村 (社区)发挥自主性。调动行动
             者自主性的过程,奠定了社区治理和服务 “嵌套”创新的权变成因。
                  不难发现,“政府职能转移—政策试验下沉—政策目标执行”构成的解释框架具有较
             好的解释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区治理和服务 “嵌套”创新是由行为者能动地调试
             “制度—过程—策略”的互动过程所生成的。其解释力也就体现在三者促成 “嵌套”创新
             的作用指向。其一,在开展何种试验和采取什么策略的互动过程中,解释框架在制度层面
             限定了预期实施的职能边界;其二,在哪些职能定位和采取什么策略的互动过程中,解释
             框架在过程层面探寻了可操作的试验机制;其三,在哪些职能定位和开展何种试验的互动
             过程中,解释框架在策略层面提炼了常态化的执行策略。在此基础上,解释框架之间的内
             部关系也就得到了清晰的呈现:政府职能转移确定了三者互动过程中具体的职能定位;政
             策试验下沉聚焦了三者互动过程中创新要素之间的融合机理;政策目标执行则生发出三者
             互动过程中可操作的常态秩序。


                 三、社区治理和服务 “嵌套”创新的成因
                  “政府职能转移—政策试验下沉—政策目标执行”这一解释框架,契合了社区治理和
             服务 “嵌套”创新的实践缘由和发生情境。依据此框架,下文将深入探究社区治理和服
             务 “嵌套”创新背后的成因及其作用机制,如图 1 所示。
                  (一)制度成因:“社会治理”和 “公共服务”双驱动
                  政府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是以社会组织遵守社区权力秩序为前提条件的。其实质是
             政府职能转移将社区带入政社关系之中,即依托社区调和政社关系。在政府职能转移之
             前,政府负责规范治理社会组织。在此状态下,社区无需参与政府规范治理社会组织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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