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党政研究》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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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前述主体滥用公共数据时的监督渠道,比如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主体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适度拓宽适格主体范围,或者明确向检察院举报的渠道,由检察院支持有
             关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遵循 “谁贡献,谁受益”的利益分配原则
                  为了充分激发公共数据的价值,在保证公共数据为民谋福利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公
             共数据的市场属性。尽管 “公共数据”带有 “公共”属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否认公共
             数据的商业特质。尊重公共数据的市场经济属性、推动公共数据利用行稳致远,需要建立
             “谁贡献,谁受益”的收益分配原则,公共数据的原始数据提供者和二次、多次加工利用
             者都应当享有数据收益权。有必要明确的是,公共数据收益权和公共数据收益分配之间的
             关系。一方面,诚如前文所言,本文认为公共数据的收益权原则上应当是可以协商的,这
             有效地遵从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旨在解决的是 “谁有权获得收益”的问题。另一方面,
             在数据权属协商过程中,遵循 “谁贡献,谁受益”的利益分配原则,按照贡献多寡分配
             收益,同样是遵循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以及个体的理性,旨在解决的是 “收益多少”的
             问题。可见,收益权和收益分配原则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但是二者之间仍旧存在差异,二
             者的侧重点不同。公共数据的收益权虽然原则上可以协商处理,但也不能违背 “谁贡献,
             谁受益”这一基本原则,不能通过不合法、不合理的协商将贡献较大的主体收益权予以剥
             夺或限制。当然,若双方或者多方就收益的分配问题经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真实
             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即便贡献较大的一方获益较少也应当是可以的。另外,本文所
             探讨的收益分配原则是建立在公共数据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法定税款
             后的利益分配原则。
                  为有效推动公共数据要素的流动,最大限度地激发公共数据的价值,有必要在公共数
             据的开放、共享以及利用等活动中坚持 “谁贡献,谁受益”的利益分配原则。比如,在
             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应当建立适当的收费制度。有学者研究指出,若政府开放公共数据
             是为公共管理之需要,应当是无偿的。 本文以为,无偿不等于免费,为开放、共享公共
                                                     〔 44〕
             数据所产生的必要成本费用依然应当收取。各地立法实践中似乎有意回避公共数据开放、
             共享、利用等活动是否可以收费这一问题,比如 《上海市数据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曾明确 “被授权运营主体使用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平台建设方支付相
             应的平台服务费”,但在最终公布实施的 《上海市数据条例》中却并未出现该条款内容。
             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并不等于公共数据免费获取,为促进公共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必要
             明确公共数据在开放、共享、利用等活动中的收费制度,并遵从 “谁贡献,谁受益”的
             利益分配原则分配收益。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的收费机制并不背离公共数据国家所有的制度
             定位,是更加契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制度设计 ,也契合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中
                                                                〔 45〕
             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
             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
             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五、结语
                  公共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数据类型,在数字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公
             共数据的治理是促动公共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的强力举措,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我国由数字大国迈向数字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对公
             共数据权属问题的厘定是推动公共数据治理的逻辑起点,在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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