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党政研究》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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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发治理参与的有益选项。所谓 “积极分子”,即有意愿、有时间、有能力关切社区事
             务的少数居民。结合这三个条件,少年儿童、党员居民、退休干部、热心居民都可被重点
             培养。其中,少年儿童率性肯干、利益考量少,党员居民政治 “嗅觉”敏锐、思想觉悟
             高,退休干部时间充裕、工作经验足,热心居民关心公共领域,交往能力强,这些都是有
             效、有序参与社区治理的宝贵特质。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基层党组织还可通过接触了
             解、合作体验对该类群体进行二次筛选,进一步明确有带动潜力的 “关键少数”,有针对
             性地将积极分子培养成骨干居民。
                  充分发挥积极分子的作用,还需规避两个问题。一是 “消极分子破坏”问题,即社
             区极个别消极分子恶意质疑积极分子、散布对物业公司的不满、煽动和引导小区舆论,导
             致积极分子的积极性被打击,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彼此猜忌。 二是 “脱草
                                                                                             〔 24〕
             根性” 问题,即组织体制赋予的权力极化,加之工作方式不当,使积极分子不再是居民
                    〔 25〕
             “自己人”,反倒成为凌驾于其他居民之上、“屈居”社区党委和居委之下的特殊群体,变
             成自治主体的消解因素。因此,基层党组织在给积极分子赋权增能、提供制度性保护的同
             时,也需拿捏好尺度,确保积极分子的群众性质不发生改变,将其身份半正式化即可,达
             到权威确认和权力约束间的平衡。发放固定报酬是将积极分子身份半正式化的举措之一。
             如此一来,积极分子一方面与社区是上下级关系,会尽力完成社区制定的考核任务,“对
             得起这份工资”。 另一方面,积极分子不享有针对其他居民的强制权力,带动效应仅通过
                               〔 26〕
             激励吸引和人际交流实现。也就是说,固定报酬、特定称号等实质是社区防范积极分子流
             失的激励机制,其他居民若想获取同等报酬、荣誉,首先得成为积极分子,半正式化身份
             激励现有积极分子的同时也间接激励潜在积极分子;再者,积极分子与家庭成员、小区熟
             人、左邻右舍的交往次序也是激发其他居民积极性的带动次序,其中,朝夕相处的家庭成
             员最容易被带动,小区熟人和邻里居民次之。
                  (二)多元主体权责利明晰,权益密切互利居民
                  城市商品房改变了人与房的产权关系,衍生出 “业主”这一居民群体,因投入巨大,
             业主对居住改善、环境宜居的期望也水涨船高。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物业
             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或自主、或在社区党委和居委会的主持下成立,由此形成基层党组织、
             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 (包括居民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
             者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多元协作的社区治理格局。
                  多元主体间的理想关系应是互利合作的,具体表现为各司其职——— “到位不缺位,补
             位不越位”。但在治理实践中,由于各主体的权利、责任、利益边界划分不清,时常呈现
             出个体居民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包办一切却 “费力不讨
             好”,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民组织彼此指摘、信任缺失的乱象。因此,在理清治理
             主体权利边界、职责范围和利益诉求的前提下,实现主体间常态、规范、高效的合作,也
             是激活社区自治、减少主体间消耗的必需思路。正如某小区业委会委员的说法,“‘业主
             自治’里面 ‘自治’这个词用得不完整、不准确,你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不可能所有
             的 (事)都能解决,完全自治是不科学的。我们小区管得好,关键在于有 ‘四方平台’
             (即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四方平台’好在形成合力,不是互相
             拆台,而是互相补台” 。
                                     〔 27〕
                  具体操作可借鉴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总结的经验 ,从两方面着
                                                                                           〔 28〕
             手。一是制定社区公约,建立常态机制。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可借助现有协商平台,
             引导居民自我表达愿意做、能够做的事,在此基础上形成事务分流机制和多方合作公约,
             并不断完善。居民能做到的自己做,做不到的借助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传达给物业公
             司,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做不到的上报至社区,由社区党委和居委联合当地政府处
             理。二是盘活自有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居民多样化的行业、职位、特长是尚未开掘的治
             理富矿,凭借信息获取优势,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可引导居民自我搜索社区人力资源
             和单位资源,建立社区资源分布图,制定公益服务清单、公益积分清单、公益兑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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