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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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是无穷的,因此,被崇尚者的德行总是容易被大众模仿,从而可以推动道德秩序的形
成。
由于 “关键少数”的行为既可能具有法律性质也可能具有道德性质,他们需要德法
兼修,成为法治模范和道德模范,才能引领和推进法治和德治建设的进程。但是,领导干
部的不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同样也会带来大面积的民众效仿,导致法治败坏和道德不彰的后
果。因为人们通过模仿周围人的行为模式来融入社会环境,这大多是一种无意识的、未加
选择的行为。 普通民众并非总是会去效仿领导干部的道德行为,而是在无意识中倾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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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效仿领导干部的一切行为,因为这出于人的社会本性———人们倾向于同团体及其首领建
立社会连接以获得安全感。尤其当人们效仿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获得好处的时候,更容易
得到一种行为上的激励。由于效仿的这种特征,法治和德治应该先从领导干部的治理开
始,把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视为推进法治和德治措施的重中之重。
无论是法律素质还是道德素质,“关键少数”都应该大大优于普通群众,这样才能引
领群众。因此,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他们是必要的。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应以宪法法律、
党内法规、政策纪律、社会道德等为依据履行多重义务,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
质;其他领导干部也应该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政策纪律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
素质和道德素质。领导干部履行比普通民众更高标准的道德义务,是中国法治和德治相结
合的应有之义。
古人曾强调,“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礼记·中庸》),过
去我们常常把它理解为一种人治思想而予以摒弃。其实,强调为政者的道德素质和法治并
不矛盾。中国传统德治强调为政者修身的重要性,通过修身能够做到 “齐家、治国、平天
下”,其中秩序形成的原理并不神秘,靠的就是通过为政者的道德势能和人的模仿本性所
形成的秩序。从今天来看,“关键少数”就是为政者,无论法治还是德治都需要他们来推
行,他们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自律来积极推行法治和德治,使其拥有的道德能量既能体
现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作用之中,又体现在对高标准道德的严格遵循之中,最
终带动全社会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和对道德的推崇。
抓住 “关键少数”来推进法治和德治,除了依靠 “关键少数”的道德修身之外,更
重要的是要有一套以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机制,使真正的有德之士能够
进入到领导干部的行列中来,把无德之人拒之于干部队伍的大门之外。只有做到 “以德配
位”,使 “关键少数”既是法治模范又是品德的模范,才能使法律和道德变得高贵而具有
权威,才能进一步推动 “德法合治”的道路进程,共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家
治理体系。
五、结语
“关键少数”之于中国法治的重要意义,是由中国法治道路的基本逻辑所决定。中国
法治道路的发生从来都不是像西方法治那样以个人为目的,而是以国家为目的,重在国家
和民族的总体目标。从国家救亡到民族复兴,一代代中国人为此而奋斗的目标,也指引了
法治的道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国法治道路需要以党的领导和意志统一为要求,实行
党政推进型法治,而这条道路的启动就必然需要 “关键少数”发挥出推进法治的关键作
用。这种作用不在于口号,而在于 “关键少数”身体力行,在法治进程的各个方面起到
模范作用,以此带动法治的形成。
这种法治模式不以意志的对抗为手段,而是强调党的领导和意志的统一。它是一种自
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法治推进模式,这种法治模式只能是一种带领型法治,强调
“关键少数”的行为垂范。这种法治模式也契合了中国古代德治的秩序形式,通过为政者
的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实现德化的秩序,因此通过 “关键少数”的模范作用还可进一
步实现 “德法合治”。
西方法治和中国法治不仅目的上具有差异,而且在道路选择上也是不同的。西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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