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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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梁启超对国家主义的接受有着对现实的考察,一方面,因为国家主义具有富国强兵
                   〔 6〕
             的实践功能,这在日本、德国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近代中国的国家不是现
             代意义上的国家,而是朝廷意义上的国家,需打破将国家与朝廷相等同的观念。为了实现
             救亡图存的国家目的,梁启超主张的国家形式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主权国家,中央政府有
             统摄地方的极高的权力,这是中国救亡图存的 “必须”。
                  在民族危亡面前,中国的政党追求的第一目标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接受了全新的马克
             思主义学说的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有着不同的政治理念,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
             是其初心与使命。中国共产党创始人陈独秀说他年轻时,曾得闻中国落后挨打的现实,这
             促使了他对国家的思考。在他的思考中,国家民族存亡问题被视为中国之政治问题,他认
             为中国人尚未觉悟,急需速醒。 陈独秀极为看重国人的爱国之心,他说:“国人无爱国心
                                              〔 7〕
             者,其国恒亡。” 李大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爱国思想,他主张立国精神之改进,求
                               〔 8〕
             一可爱之国家而爱之,在国家濒于绝境之时,国人不许绝望自灰,而当奋发图强。 可见,
                                                                                                    〔 9〕
             陈独秀、李大钊等革命先驱走上马克思主义道路的背后包含着他们对国家民族问题的深入
             思考,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就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然而,中国共产党人并不是国家主
             义者,相反,对国家主义有着深刻的批判。陈独秀坚决反对将无产阶级等同于国家主义
             者,并认为无产阶级能够更好地完成救祖国的实际工作。 共产党追求的国家目标不是当
                                                                         〔 10〕
             时国家主义者仅仅追求统一和独立的目标,而是消除了剥削和压迫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这一目标。但是,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上,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主义者是一致的,都把国家
             利益摆到个人利益之上。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民族救亡,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革命利益
             高于个人利益。毛泽东指出,共产党员应当 “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关心党和群众比
             关心个人为重,关心他人比关心自己为重。这样才算得一个共产党员” 。
                                                                                       〔 11〕
                  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成为党和政府的新的任务。1949 年的 《共同纲领》
             明确了以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为导向的国家奋斗目标,1954 年的 “五四宪法”
             进一步将其阐述为 “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党的使命并不仅仅意味着国家的独
             立,其最终的实现应当伴随着民族的繁荣富强,使中国不再遭受强国的欺凌,从而使中国
             人民获得真正的尊严和幸福。因此,国家的事业优先于个人的事业。1956 年的中共八大
             党章规定,党员需要把党、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这一义务实际上
             体现出的就是国家和群体目标的优先地位。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把整体目标
             置于个人目标之上,最终才能使人民享有真正的权利和幸福。
                  从中国法律现代化和民族救亡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的法治不可能如同西方法治一
             样,将个人视为国家之目的,把国家视为个人之工具。相反,中国近代的历史显示出,一
             个国家没有独立自主的主权,没有强大的抵御外辱的能力,就没有真正的个人权利和个人幸
             福。这一历史的经验决定了中国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存在着国家优于个人的总体旨趣。
                  (二)民族复兴和中国梦:当代中国法治的重要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救亡的目标已经实现,接下来的主要任务是 “建设伟大的社会主
             义中国”。毛泽东在 1956 年中共八大预备会议上提出,当前的任务是要将党内外一切可以
             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共同完成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建设。毛泽东对标美国,认为中国搞
             社会主义要超越美国,中国如果不能在五六十年内超越美国就要被 “开除球籍”。在中
                                                                                                   ①
             国实现了独立自主之后,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便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毛泽东用 “开除
             球籍”生动地表达了国家建设的迫切性,反映出执政党以民族复兴为目标的重大使命。
                  伟大目标的确立必然伴随着发展道路的选择,经历了长期的摸索,中国共产党最终发
             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具体而言,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
             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社会文明和国家长治久安
             的,它是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大局出发而确立的治国方略。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


                 ①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 7卷 〔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89.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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