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P. 92
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
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可以看出,“党的领导”是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与法治
〔 13〕
实践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比较而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缺乏统摄各方意志的核心领导力量,以个人自由为价值
导向的法治建立在意志的对抗关系上。一方面,这种对抗体现在法治的形成上,各种社会
主体通过对抗和妥协形成了法治。按照昂格尔的观点,自由主义法律秩序脱胎于多元利益
集团间的对抗。他认为,自由主义实质上将社会当作冲突的利益集团间相互较量的场
地。 国家的基础也恰好在于集团间对抗后的妥协,包括官僚政治、贵族特权以及中产阶
〔 14〕
级。这种妥协对法律来说具有关键的意义。 另一方面,这种对抗体现在法治的构造上,
〔 15〕
在自由主义法治中,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都处于一种外在的对抗关系之中。由于
个人优先于政府,国家和个人便处于相互依赖而又相互矛盾之中,个人既依赖国家去实现
自己更好的权利,同时又防范国家权力侵犯自己的权利。比如,防止滥用立法权颁布临时
和专断的命令,强制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等等。 而在政府的权力构造中,权力与权力也处
〔 16〕
于对抗之中,以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比如,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当三等分之,并且
要充分利用权力之间的独立与制约,确保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 正是由于三种独立权力
〔 17〕
之间的对抗性存在,防止了权力集中而侵犯个人自由。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法治无论从它的形成还是从它的构造上看,都存在着
明显的对抗关系,法律则充当了平衡对抗关系的角色。在这种法治模式中,不存在法治形
成的领导力量,更不存在领导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问题,法治是在各方意志不断的对
抗与妥协中形成,社会通过宪法、法律获得了最后的统一。在这种模式中,由于意志的对
抗关系,也呈现出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
权力制约是人类法治思想中的共同要素,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样也致力于权
力制约。但是,中国法治之下的权力制约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的制约模式。首先,党
和人民、国家和人民的统一关系决定了权力和权利不是对抗的,而是统一的,国家权力服
务于公民的权利。其次,中国的国家权力体制不同于西方 “分权与制衡”的体制。有学
者认为,西方的权力体制是一种分散型的权力体制,适合那种没有太大民族生存压力的
“自发现代化”社会,也适合现代化、工业化已经完成的社会。中国的权力体制是一种集
中型权力体制,中央统筹体制内的分工与协同,以更高的效率完成社会整体目的。并且就
监督体系而言,它的监督活动必须有利于党中央权威和统一领导的维护,有利于中央战略
部署的落实,有利于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国家的根本利益的维护和发展。 分散
〔 18〕
型和集中型的根本不同,实际上主要来自于国家目的上的价值选择,中国的权力制约是在
实现意志统一、追求国家整体目的这一基本立场下实现的权力制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的权力制约。这种制约关系主要是通过监督的方式体现出来。由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
了保证人民的权力始终归属于人民,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形式的权力监督方
式,建立起包括党纪、国法以及社会层面的权力监督体系,内部实现了相互配合协同的监
督机制。这个监督体系的普遍特点是,它们存在着集中统一的领导,共同体现出权力归属
于人民,权力服务于人民的特点。
总的来说,整体的国家目的要求各方意志的统一而非对抗关系,即表现为行动的整体
性、一致性和协调性,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理解中国法治
道路发展模式的关键,法治的权力制约也正是在这种统一关系中展开,中国法治不同于西
方法治的道路特色也从中可以透视出来。
(二)党政推进型法治模式:意志统一中的权力推动
中国法治的道路模式有着党的领导和意志统一的特点,而它的推进动力则来自党和政
府的共同发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一种党政推进型法治才能
保证中国法治的道路方向,保证消除法治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协调一致地实现党、国家和
1 ·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