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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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是,西方法治不同于中国法治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西方法治是社会演进型的法治,在
             这种法治模式中,政府的角色是消极的、被动的,强调的是对权力的外在约束。但在中国
             的党政推进型法治模式中,党和政府在法治推进中的角色是积极的、主动的,在强调法律
             对权力的外在约束的同时,还需要强调发挥权力的内在自觉和自律的精神,充分发挥出
             “关键少数”积极、进取的作用。因此,中国法治建设不能仅是被动地防范权力作恶,更重
             要的是需要权力来引领法治进程,也就是必须发挥 “关键少数”在法治推进中的关键作用。
                  具体来看,“关键少数”首先具有法治带领和法治模范作用。“关键少数”作为法治
             模范,能够引领法治进程的原因在于产生社会学习的心理机制,阿尔伯特·班杜拉认为,
             “人类的大多数行为都是通过示范过程而观察学会的:人们从观察别人中形成了有关新行
             为如何操作的观念” 。社会秩序具有相似性特征,其形成依赖于人们对示范行为的观察
                                  〔 23〕
             模仿。在人的模仿行为中具有这样一个规律,即在地位、能力以及权力具有较高水平的原
             型相较于较低的原型,更能促使行为的学习。 社会中的先进者往往能够引起大家的模仿,
                                                            〔 24〕
             其行为决定着社会秩序的基本内容。因此,从秩序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的关键就在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使其成为法治模范,带领法治秩序的形成。
                  通过 “关键少数”作为法治模范,引发社会效仿带来的法治秩序是一种自然而又自
             由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虽然法律是有着强制性的,但人民却是自由的,因为服从法律
             已成为一种民众的习惯和全社会的信仰,人们服从法律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的。从秩序的
             形成看,这种秩序不同于西方多元利益集团通过冲突和妥协而形成的法治秩序,它更具有
             道德的意味,更少利益的博弈,也更能够凝聚全社会共识,成就国家的整体目标。
                  “关键少数”的法治带领和法治模范作用取决于其能否做到带头厉行法治。由于权力
             既可能推进法治,也可能破坏法治,因此需要针对权力采取 “标本兼治”的方式来治理
             权力。所谓治标就是坚持做到依法严惩,形成具有较强威慑力的惩罚机制。所谓治本就是
             形成切实有效的防止机制和预防机制,在思想教育方面构筑一条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
                                                                                                         〔 25〕
             由于上行下效的模仿规律存在,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正本清源,使法治的源头清澈透明,
             使得 “关键少数”能够真正发挥法治模范作用。“关键少数”的带头作用,不仅仅意味着
             不敢违法,而且应当努力发挥法治推进中的积极性,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视为一种道德义
             务来对待,法治模范实际上是法治推进中的道德模范。而只有在法治推进中树立这样的道
             德模范,才能振奋中华民族的道德精神,凝聚民族合力,通过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
             族的共同目标。
                  (二)“关键少数”具有推动 “德法合治”的作用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关
             键少数”之所以能够推动 “德法合治”,是因为中国的党政推进型法治在法治和德治推进
             方式上具有一致性,它们都属于同一种秩序形成方式,即通过 “关键少数”的模范带头
             作用来形成一种自然的秩序。当然,这并不是说法治和德治只靠 “关键少数”的模范带
             头作用就可以形成,而是说它起的是一种最为关键的作用。
                  西方法治思想中并没有法治与德治结合一说,“德法合治”源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治国
             理念。儒家将德治摆到较法治更高的地位来看待,主张 “德主刑辅” “教化优先”。儒家
             的德治主要倚重道德之势来治理,孔子认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
             必偃”(《论语·颜渊》),意思是君子 (具有政治地位的人)比小人 (没有政治地位的
             人)的道德能量更大,其道德能量具有像风一样的压倒性优势。这是因为权力对道德的服
             从,会使道德变得更加高贵,从而使道德具有势能,能够做到 “以德服人”的德治效果。
             “以德服人”除了需要借助 “道德势能”外,还需要借助人的模仿本性。“社会是由一群
             倾向于互相模仿的人组成的。” 由于人的模仿行为天然具有从高走向低的趋势 ,榜样的
                                             〔 26〕
                                                                                                 ①
                 ① 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认为模仿总是存在由高到低的规律。参见:〔法〕加布里埃尔·塔尔德. 模仿律 〔 M〕 . 何
                    道宽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66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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