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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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来推动。由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是一种社会演进型法治,政府在法治形成过程中不具
有领导意义,法治进程充满了对抗和妥协,在自由、平等和人权的精神指引下最终达成了
社会统一。中国的法治模式是党政共同推进型的法治 ,它需要通过政党的领导来集中社
①
会各方的力量完成意志的统一,以实现国家目的和法治的权力制约。在这种法治模式的特
有逻辑中,党的领导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必须发挥 “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的重
要作用。
为更清楚地认知 “关键少数”的法治重要性由来,我们可以从当代中国法治道路的
基本逻辑入手来认识党政推进型的社会主义法治,厘清它与西方社会演进型的自由主义法
治的差异,进一步探讨 “关键少数”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
二、以国家为目的:中国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
(一)国家优先于个人:中国法治的总体旨趣
西方法治是一种个人主义法治,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在论证国家之正当性的时候,无
不是从个人角度来加以论证的。自然状态是启蒙思想家推定国家正当性的逻辑起点,而这
个起点是剥离了人的社会外衣的纯粹自然人的状态,他们基本的需求和目的便成为了国家
正当性的依据。比如,根据洛克的观点,国家的成立和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们自身的
财产 (生命、特权和地产)。 在个人作为国家的基本目的之下,法治便产生出约束权力,
〔 1〕
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功能。
西方法治的开端是在国家和个人关系的思考中,考虑如何把个人从封建禁锢和专制压
迫中解放出来,建立自由平等的共和国问题,它所针对的是个人被国家压迫的问题,而不是
一个国家被众多国家压迫的问题。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治的开端不是延续的这一思考,而
是源于清末变法修律,变法之目的在于废除西方列强加之于中国头上的领事裁判权 ,实现
〔 2〕
中国的司法主权。这一开端显示出中国法治的源起并非是国内社会矛盾冲突的自然进程,而
是解决国与国关系的手段,目的在于对抗西方列强施加于中国头上的诸多不平等举措。
这一开端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面对西方列强在中国领土内强行设立的领事裁判权,
清政府不得不通过修律,使法律和西方接轨,从而满足取消领事裁判权的条件。这一开端
又有着主动性,由于清末内忧外患,丧权辱国的现实,清政府意识到 “欲救中国残局,惟
有变西法一策”。变法作为一项国家的事业,它的实质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重塑救国于危
难之中,使国家由弱变强,能够平等地与西方列强进行对话。为了和西方法律接轨,清末
修律的大方向体现了个人本位的思想,它将个人从家族和礼教的支配下解放出来,但是它
并非想要确立西方的自由主义,而是使个体直面国家,从而带来了一个新的国家事业的开
端。在中国的近代启蒙思想家眼中,中国急需的不是西方的自由主义,而是实现独立自主
的国家。比如,严复、梁启超、杨度等虽然也注重个人自由、自立、自治,但他们主张的
是工具主义的个人观,通过改造国民,实现个人的独立、自主,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国家
富强,因此他们的基本立场不是个人主义,而是集体主义、国家主义以及民族主义。
〔 3〕
国家主义法治思想强调国家优先于个人,在这一点上梁启超尤其具有代表性。梁启超
认为,个人的自由固然重要,但它不是无限的,团体的自由立于个人的自由之上。 梁启
〔 4〕
超接受了伯伦知理 ( Bluntchli Johann Caspar,1808 - 1881)的国家有机体说,他痛惜中国
只有部民资格而无国民资格,国家统一与强力秩序的形成是当前中国急需的,而自由与平
等为其次。 进而,他提倡国家的维持需要以法治精神为根本,唯有法治精神才能建立一
〔 5〕
个强有力的主权国家。梁启超极为看重传统法家思想,并认为法家法治主义的主要功能就
在于 “救世”,其本质是国家主义或干涉主义, “干涉论者,以国家主义为其基础者
②
① 党政共同推进型法治,参见:程汝竹. 中国法治模式建构中的政治逻辑 〔 J〕 .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 4) .
② “救世一语,可谓当时法治家唯一之精神……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参见:梁启超全集 〔 M〕 .
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279 - 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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