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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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共同目标。
过去有学者提出,中国法治是以政府而非社会占据主导,实行的是政府推进型的法
治。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就中国的政法体制和法治的具体过程来讲,如果不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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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产党对法治的倡导、领导和推动作用,单靠政府无法担当国家法治建设的大任。所
以,中国的法治实际上是党政共同推进型法治。首先,从中国的政法体制看,党的领导覆
盖了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一方面,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实现了对全国政法工作的统一领
导和管理;另一方面,根据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政法单位
中的党组织也承担了领导相应政法单位的职能。其次,从源头以及具体过程来看,依法治
①
国是中国共产党率先提出并实施的。基于对法治重要地位的深刻认识,2014 年党的十八
届四中全会在宪法、立法、行政、司法、法治社会、法治队伍、党对法治的领导等方面进
一步提出了总体规划和改革目标方案,明确了党在法治运行全过程中的领导作用。为了在
制度和组织层面具体落实党的领导地位,中共中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其职责
定位正在于从宏观、全面的角度,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做好顶层设计。可以看
出,党的领导贯穿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个过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
有助于形成共识、汇集力量,进而实现国家的法治目的。
在党的领导和推动下,政府 (各类国家机关)才能产生明确的法治工作方向和法治
工作计划,明确哪些方向需要加强、哪些方面需要完善、哪些方面需要改革、途径方式怎
样等。必须通过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和推动,政府才能把力量使到恰当的地方,使治理效
能和国家能力得到增强,更有效地开展国家治理能力的建设,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
党政推进型法治和社会演进型法治不同的地方在于,后者更注重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
现,而这个利益的实现是各方主体博弈的结果,因而较少注重国家整体目标。而党政推进
型法治更注重人民的幸福和国家整体目标,它是通过意志统一中的权力推动来实现的。党
政推进型法治更强调的是国家能力,只有国家具有能力才能带动社会朝着既定的目标前
进,而一片散沙般的社会,是没有合力的社会,在国与国普遍竞争的情况下,作为一个弱
国不仅难以超越他国,连自我保存都难以实现。所以孙中山才会说:“要将来能够抵抗外
国的压迫,就要打破各人的自由,结成很坚固的团体。” 一个具有合力的社会,必须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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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凝聚力的政党和一个坚强有力的政府,依靠国家权力的推动来实现国家目的。近现
代一百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从救亡到复兴的艰难历程,说明只有当国家有能力,才能带动
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才能带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四、以 “关键少数”为启动开端:扣好中国法治的第一粒扣子
(一)“关键少数”具有法治带领和法治模范作用
党政推进型法治不同于单纯社会推进型的法治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
互动的法治推进模式。 这就要求党和政府必须成为法治的带路人,以带动社会实现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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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而社会的法治化又进一步对党和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党政推进型法治
首先需要强调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要求他们做尊法学
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扣好法治建设的第一粒扣子,切实地将法治道路建设与国家整体目标
融为一体。只有 “关键少数”做好法治表率,社会才能凝聚法治共识,树立法治信仰。
在党政推进型的法治建设中,领导干部的作用可能是两方面的,既可能推进法治,也
可能阻碍法治。过去曾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法治是建立在人性恶的理论预设之上的,
权力必然存在作恶的倾向,法治主要是防恶。确实某些西方思想家在论述法治必要性的时
候常常提醒我们人性存在恶的倾向,比如孟德斯鸠认为,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难以避免权
力的滥用。 重视人性中恶的倾向,确实可以带来对法律制约权力的重视。但是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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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法单位党组 (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
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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