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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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60%以上的行政执法量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种类精简 50%
             以上,85%以上的执法力量在县乡,其中乡镇 (街道)占 60%以上。 “一体化”并不是
                                                                                     〔 29〕
             单纯由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综合执法中队,而是强调由镇街领导,综合行政执法队队
             长由镇街党政领导担任,各个县级执法队伍下沉人员组成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现以
             镇街管理为主体与各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相结合的 “块状一体化” ,跨部门、跨层级的
                                                                                   〔 30〕
             条块协作成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运行的后台逻辑。
                  “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还改变了省级层面缺少主管部门的状态,设立省综合行政执法指
             导办公室,对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进行评估,县级由编办、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推
             进改革,从而保障了改革的合法性与专业性。“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嵌入到基层治理中,实
             现从专科执法到全科执法,从部门治理到综合治理,相较于以往也更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
                  从政策效果来看,浙江省的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一方面是在条条部门之
             间,着力解决多头执法 “管不好”的问题。全省的执法队数量从 1600 余支精简到 799 支,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 25 个执法领域、1361 项处罚事项,占执法总事项的 27. 4%,
             覆盖 62. 5%的执法领域。 通过执法的整合,综合执法队伍能够对执法对象进行综合处
                                         〔 31〕
             置,解决执法扰民,重复执法的问题。基层执法的创新空间也不断拓展,“综合查一次”
             “一件事监管”“一支队伍管执法”“一张清单管执法”等便民执法、高效执法活动提升了
             基层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是在条与块之间,“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积极破解基层政府 “喊不
             动”的问题。通过赋权镇街,将派驻人员纳入镇街管理,使基层执法队融入镇街工作之
             中。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下沉到镇街,从单纯的执法管理变为服务导向,给执法对象做 “全
             面体检”,在基层各项治理事务中成为推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抓手。改革还拓宽了执法信
             息的传递和沟通渠道,例如构建 “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体系,实现执法流
             程监管清晰可见。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作为执法综合与赋权乡镇的新路径,初步实现综合执
             法领域的 “条抓块统”,强化了镇街一线治理的能力。同时改革措施依然存在落地的问
             题,改革进程中也会因职责边界、事权关系、人员配备、执法规范等调整而产生执法的再
             碎片化问题。“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条块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调适。

                  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中的条块合作问题
                  改革要实现行政执法的 “大综合”与 “一体化”,然而 “大综合”需要更多的组织协
             调,“一体化”也要适应更复杂的条块关系,当前的跨部门合作仍会出现无序的状态。
                  (一)从单一执法到综合执法:条线部门的整合问题
                  行政执法队伍在职权划转后虽然成为独立的执法力量,但在业务指导方面依然需要条
             线上的职能部门协助。部门间对等的权力关系以及专业化的壁垒又使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与相关业务部门处于松散连接之中,对口部门对实践的指导有所不足。随着执法事项的持
             续划转,执法队伍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权交叉进一步增多,需要整合的事项与内容也
             更多,更需要协作配合。
                  首先是职责边界的清晰化问题。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实现行政执法领域的 “大综
             合”,逐步将多个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职能分离,合并到综合
             行政执法局。然而一些部门在行政监管的责任归属上存在认识分歧,任务分工也不够明
             确,协调权威不足,如浙江龙游县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出现以处罚权已划转为由放弃日
             常监管职责的情况,或者未严格按照事项目录的边界界定执行。 在业务主管部门 “不出
                                                                                〔 32〕
             事”的逻辑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成本与风险控制的逻辑下,执法与监管的模糊性有所加
             剧,再次引发职权交叉和执法空白问题,导致业务监管和执法过程中的推诿扯皮,“争着
             管”和 “争着推”现象同时存在。
                  其次是条线部门事权关系理顺的问题。一方面,业务部门日趋成为评价督察部门,综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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