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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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资源共享。在日常执法事项方面,加强指挥中心和信息平台建设,相关事项通过网格
员、信访代办员等上传到镇街综合执法大队,强化指挥中心的信息提取与共享作用,达到
对基层执法信息的有效整合与利用。还要注重对镇街执法信息的长期积累与整合,建立镇
街执法信息库,进而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执法模式。
在机构职能与层级上,形成职能整合与边界清晰共存。条块整合并不是简单的归集一
体,而要明确业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条块部门可通过认领 “一件事执法”
与 “一件事监管”事项,保证执法职权与监管划转的完整性,促进职权与责任的整合,
推动治理界面的集中化。 多层级执法整合所产生的 “县乡一体”效应,应保障条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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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和属地中心工作的完成,除了可借鉴 “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机制实现镇街治理
事项的整合外,还可依靠共享法庭、人大监督站、驻队律师等创新机制对行政执法流程加
以规范和监督。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指挥中心与镇街的综合信息指挥室可能归口不同单位,
应加强两者的一体化建设,构建上下协调、高效便捷的综合行政执法指挥体系。
(二)促进条块部门的协调
条块部门间的协调可以利用具体的部门势差或者成立专班实现 “高位推动”,但从长
远来看,部门协调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机制实现操作化。
其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业务职能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在职权划转时成立专班
审核执法赋权事项,对专业执法要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与属地政府和业务部门进行
充分协调沟通,重点在于将高需要的执法事项充分划转,加强执法行为的协调,避免盲目
放权,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对职权划转情况进行评价。重视在改革过程中与原有执法
制度的协调,明晰各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级别管辖问题的评判标准。建立并完善联络
制度,如执法和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材料的移交机制、执法争议解决机制、执法
争议专家评估论证制度等,加强处罚与监管的协调配合。
其二,建立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属地政府的协调机制。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需要考
虑执法力量下沉基层后的适应性,可通过 “执法清单”“权力清单”等理顺其与属地政府
的关系,更好地适应基层治理现状,消解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法治逻辑与行政逻辑的矛
盾,既要重视法治化的行政执法,同时也要在执法中实现 “执法的治理化”。 强化区县
〔 42〕
一级综合行政执法的指挥协调作用,在属地执法任务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业务部门的执法
责任之间,需要各部门、镇街制定执法监管事项计划,相互协调各自工作,帮助镇街综合
行政执法队伍合理安排执法,避免陷入执法冲突,缓解双重管理的矛盾。对常规执法活动
之外的任务型执法事项,通过明确权责规定,明晰考核机制,将执法需求与执法能力有效
衔接。
(三)强化条块部门的激励
激励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条块部门合作的重要动力,重塑基层条块关系也需要调整
完善激励结构和激励机制,解决激励不相容、不充分问题。
一是构建协作的激励结构。部门之间发生协作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选择
性激励,即缺乏对协作部门的绩效进行精准监测以及相应的专门评估和奖惩安排 ,因而
〔 43〕
需要健全绩效激励机制和问责激励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业务部门在执法职权上是 “一
对多”与 “多对一”的关系,持续的执法职权划转与相关业务合作需要建立双向的评价
机制。同时还应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与业务部门绩效评价的联结机制,建立审批—监管—执
法各环节挂钩的绩效责任制与问责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执法资源互通,弱化部门本位和
“不出事”的逻辑。通过第三方主导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打破执法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均
衡,有效发挥问责激励作用。
二是加大执法改革的创新激励。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深刻改变基层的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也会遭遇前所未见的挑战,需要关注创新激励的衔接作用与激活作用,实行多维度
的评价,加强对创新激励的正向引导。例如激励部门和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创新性的调
整,完善改革的容错机制,加大 “一件事监管”“一支队伍执法”的创新激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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