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党政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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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安保期间,这一能力被赋予到活动现场周边所有摄像机,形成多层密闭的包围
圈,实现了对社会的全天候监控。
二是目标导向的 “效率逻辑”及其潜在风险。技术具有典型的效率取向,而官僚机
制的目标导向更是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工具主义倾向。在压力型体制下,各级政府和职能部
门的行为与激励设置有着密切关联 ,加上政治晋升锦标赛的体制性激励,技术性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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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难以避免会过度关注社会治理目标导向的 “效率逻辑”。政府各部门更注重的是短期
化、外显化的经营化治理绩效,这些绩效更容易被上级政府识别出来。相对而言,改革者
对那些需要长期投入、效果外显度低,甚至有一定不确定性的治理领域则缺乏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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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技术性协同治理的 “效率逻辑”的基础就是数字化管理。在数字化管理模式下,
自上而下的信息收集能力是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和地方政府行政理性化的基石,既需要保证
数字的 “可计算性”,也必须确保数字的信度与效度,否则发达的数字技术也会陷入 “技
术治理”的窠臼之中。要言之,政策设计者不断严密数字技术的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而
这种过密化的技术发展只会增加数字技术的形式合理性,增加治理成本,而不能增加数字
的实质合理性,也不能对治理绩效做出更多的边际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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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赋权的非均衡性与选择性分流
数字技术能够同时向国家、市场、社会进行赋权,为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
创造了一个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多元合作治理的基础性结构。然而,仅仅认识到技术能够
赋权以及由赋权而带来的发展机遇仍然不够,还应该看到多重赋权过程中政府、市场与社
会运用技术能力的差异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潜在治理风险。
一是治理过程中技术赋权的非均衡性。技术赋权固然重要,但在信息化时代,数字技
术嵌入社会治理后,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将会发生重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也会被
重新分配。进一步来说,在技术性协同治理过程中,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传感器等
技术研发、应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新,既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少不了市场
组织的创新、发展、扩张 。因此,数字技术形塑的多元化治理主体表现为赋权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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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市场力量 (尤其是大型互联网技术公司)和行政组织的能力在不断增长,占据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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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性地位,相对而言,社会力量被削弱,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数字技术企业,往往都掌握了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应
用技术,具备收集、处理、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的能力,具有技术壁垒的压倒性优
势,成为信息时代大数据的实际掌控者,这种强大的信息库往往会催生集权效应,会显著
弱化公共权力和市场垄断的制约机制。也就是说,在技术性协同治理过程中,权力来源不
再局限于传统的政府公权力,更包含一些互联网商业机构的数据掌控权力 ,意味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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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力量既要受官方组织的体制性束缚,也要受资本巨头的技术性约束。譬如,在浙江省数
字化改革项目中,除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
更是掌握了整个治理体系的技术要件和海量数据,类似于深兰科技、中兴克拉、安恒科技
等知名互联网企业也参与了相关业务,而作为基层治理主体的社会公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
状态,甚至边缘化。故而,数字技术在治理领域的发展和应用主要呈现的是资本的力量,
贯彻的是权力的意志,而不是民众的力量 。此外,从动态发展来看,互联网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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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弥合现有技术漏洞,同样也会由于企业天然的逐利倾向而容易出现技术漏洞和脆弱性
风险 ,不仅孕育着走向 “数字秩序”的巨大机遇,而且可能潜伏着滑向 “技术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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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潜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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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治理过程中的选择性分流。技术性协同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很大程度
上不是自发无序的,而是政府诱导下的分流机制,将公民参与主要导向公共服务和社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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