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党政研究》2023年第1期
P. 93
业务指导和政策信息 。为此,应建立有效的对接机制,消除上下的治理结构性摩擦。
〔 16〕
一方面,上级职能部门要转变传统的 “一对一”思维,建立和完善面向基层的 “一对多”
“多对一”机制。另一方面,基层审批监管执法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接受相关职
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健全审批、监管、执法协同机制。经过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
后,政府部门协同从原来的职能型协同关系转变为流程型协同关系。在放管服改革背景
下,审批监管关系发展方向是 “规范—协同”型审管关系 。事实上,无论是审批与监
〔 17〕
管关系,还是监管与执法关系,都是紧密的协同型关系,必须要构建高效互动的审批、监
管、执法协同机制。在改革中,应建立审批、监管、执法 “双向告知”信息共享机制。
在横向层面,行政审批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信息实时推送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综
合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应当实时推送行政审批部门、综合执法
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与行政审批部门履行行政许可权、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密切相关
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应当实时推送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
务主管部门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相
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此外,在日常运行中,各部门都有协助配合其他部门的义务,审
批、监管、执法部门应梳理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协作配合事项。对于审批技术标准要求高
的事项,审管双方共同派员参加。
(三)优化资源配置与保障机制
推进法治资源的综合化配置机制。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配置主要是部
门化机制,即部门行政审批权、行政许可权多数由部门主导的法律法规设定。面对基层推
进相对集中审批权和处罚权后,部门化配置机制与基层集成型政府治理结构存在结构性不
匹配。比如,在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行政审批局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虽然有
《行政许可法》的支持,但还需要更多部门法在具体实施上予以支持。“进一步明确行政
①
审批局的法定身份。行政审批局的设立应该逐步建立起法律体系保障,用法律条文明确行
政审批局的机构性质。明晰行政审批局的法定职权划转。行政审批局被赋予的行政审批权
力也是必须由法律明确规范的。行政审批局的权利和责任应该是分界分明,不能和别的部
门有交叉和重复”。无论是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还是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虽然
②
个别法律条文赋予了改革的合法地位;但作为结构性改革,相对集中审批权与处罚权都运
行需要注入长期的法治资源,从源头给予综合化的法治资源配置。
优化编制与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基层政府应改变完全条条对口的资源配置机制,从基
层审批与执法的总体任务出发,个性化科学分析,强化对综合化部门的资源配置。作为综
合化部门,行政审批局与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政府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是综合化、
专业化程度高的部门。编制与人力资源配置要突出综合化、专业化导向,强化行政审批局
与综合执法局资源配置。加强对审批人员、执法人员的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以综合化审
批和综合化执法业务需求为重点,提高审批人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治理能力。对于职能
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现代监管能力建设,更好推进职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强监
管突出集成型政府治理结构的优势。
① 《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② 来自对 L市行政审批局业务科科长的访谈,编号:20210308 - 5。
1 ·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