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党政研究》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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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大数据获取绩效信息,也需要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深度合作,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引
入第三方主体参与评估的机制。
第三,应加强引导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数字政府的 “数字赋能”和 “整体协同”
两项特征中,公众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对数字政府建设进行绩效管理,引导
公众参与也是应有之义。因此,应当加强政府对公众的数字政府需求作出积极回应,引导
民众与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可以采取由点及面的方
式,寻找中介组织、代表性企业和公众率先参与,加大对公众宣传力度,渐进引导公众对
数字政府绩效进行评估和反馈。
(三)建立完善数字政府绩效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推动数字政府绩效管理法治化,做好数字政府绩效管理的顶层设计。法治是最
高形式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发展 ,数字政府建设涉及到政府的主导地位、多主体参与制
〔 36〕
度和政务数据的共联共通,相应法规的出台才能更好地发挥绩效管理对数字政府建设的推
动作用。例如,在预算管理方面,2014 年出台的新 《预算法》五次提到了预算绩效管理
相关内容,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要求各级人
大对绩效结果进行重点审查 。2022 年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
〔 37〕
见》中也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要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
范,加快完善与数字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因此,推动数字政府绩效管理
实践,并逐步应用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是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第二,完善数字政府数据利用和共享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数字政府数据安全保障。
数字政府的特点是建立数据联通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治理形态的转变,利用
绩效管理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更需要明确数据权属、打破部门分割,实现数字资源共享。
要实现这一目标,除应根据绩效管理流程进行改进之外,还应完善数据安全和数据权属相
关法律制度。首先,数字政府绩效管理涉及到政府内部部门间数据联通和政府与社会主体
的数据共享,因此各地政府应明晰各类数据的产权边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其次,
绩效信息的最终运用还应建立在源数据的安全基础上,各地政府应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构建全方位、多层级、一体化安全防护体系。最后,应将数据安全纳入绩效管理目标
体系中,并建立起动态监控、主动防御、协同响应的数字政府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完善日
常监测、动态管理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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