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党政研究》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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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微治理主要是一种非国家依赖的基层治理形态,但微治理能力的培育并非靠国家
简单退出或政府直接放权就能实现。因此,公共性和社会性的培育是为微治理持续存在提
供条件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微治理的持续健康发展,也离不开国家在宏观层面的引导
与支持。
第一,政策引导积极培育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存在是微治理得以发生的丰厚土壤,
但社会资本的形成、发掘并合理运用则离不开一定的政策引导。当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宏观政策,从 “健全基层群众
自治制度”“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等角度为微治理
的存在提供了基础性支撑。但是,微治理的持续有效运行,还需要更多专业领域和地方层
面的更为具体的政策引导与支持。如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方面,需要相关政策依托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完善社区智慧治理方式;在社会资本培养方面,需要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组
织、精英团体以及专业社工队伍的作用,提供知识与人力资本;利用社会孵化器提供社会
资本。此外,地方层面也可以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如加强微机制建设、规范
微平台运行、完善微行动激励;基层政府发挥政策兜底作用,充分挖掘与培育专业性社区
能人、社区精英,建立社区微治理人才库、数据库,搭建数字化人才交流平台,等等。
第二,制度创新有效激发社会活力。实践当中,微治理并非一个完全自发并独立于国
家的行动场域,大量的微治理行动恰恰是在国家资源或项目的激发或催化下产生的。但
是,在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和能量的同时,微治理的有效存续与特色保持也有赖于国家权力
的适度收敛。因此,设计一定的创新制度以有效激发社会活力,但又不至于过度束缚基层
行动者并避免造成新的 “行政吸纳社会”的局面就显得至关重要。例如,在人员方面,
一些地方通过设置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立社会工作站等方式,为基层治理注入了
大量专业化能力,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微治理中的 “孵化器”功能,既能有效承接政府
购买的社会微服务,也能更好地培育合格的社会微行动力量。在资金方面,上海、成都等
地创造性地设立社区基金会制度,使得基层社会治理一定程度上得以摆脱刚性的财政资金
约束,从而获得了一定的 “经济自由”。另外,还有的地方以网格为依托,在网格内组建
居民微社团,培育居民自组织和合作能力。
第三,多维赋权大力撬动社会参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强调了 “向基层放权赋能”。这一政策话语主要有两层意义,
一是通过进一步资源下沉、重心下移,加强基层治理主体特别是村居两委的治理能力;二
是适当减少国家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干预,为基层自治共治留出更加广阔的空间,其要义
在于 “由各级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控制与管理” 。如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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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空间”技术,释放社区自治活力,培育居民自治主体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治
理主体的包容度、治理内容精细度、治理形式的特色度,通过赋权居民,实现社区自治;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推动治理资源和重心向基层社区下移;调整政府角色定
位,避免行政力量过度介入微治理领域。
第四,共商共建更好实现社会共治。多元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是微治理的生命线,保
证微治理的持续稳定运行,必须始终坚持共商共建的民主原则。将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的具
体机制进一步下沉,如加强居民区次级基层党组织建设,将小微治理作为 “群众路线”
的具体实现形式,实现群众参与和小微治理的日常化;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治理当
中的可行机制,创造诸如 “三会制度”“红色议事厅”等协商议事平台,容纳多方主体协
同参与。大力倡导议事协商的公共精神,以小区作为基本生产单元,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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