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党政研究》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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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
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在政策层面,“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社会化”“群众广
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等共同构成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核。
然而,“社会治理现代化”不能仅仅停留于宏观的价值理念或政策目标层面,而是需
要通过一定的实践载体,将其蕴含的价值和精神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转换为可观
察的治理效果。然而,这一转换过程并非易事,实践中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快速推
进的同时,也面临 “治理能力发展不足背景下的治理话语繁荣” 困境;社会治理创新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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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宏观和中观层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微观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 。我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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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已通过政治叙事获得了政策合法性,但必须通过生活实践来确立其现实
合法性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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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
不能放松” 。正是在上述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微治理成为回应我国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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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响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呼唤,落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
政策要求的必然结果。从若干重要方面来看,微治理都很好地体现了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价
值理念和现实需求。
第一,微治理具有缩降治理单元、整合分散利益的功能。微治理通过对治理单元的压
缩和沉降,依靠独特的启动机制、权力运作机制、利益疏导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利用社
区内部的社会资本、非正式关系、集体文化等资源,激活共同利益,从而破解了社区集体
行动困难、社会矛盾多发、公共精神旁落等困境,实现了对原子化个体的社会整合。例
如,通过对微单元内部社会资本的激活和运用,微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同感和集体归属感得
以强化,为维护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成为共识。微单元内存在的非正式组织则提供了
内部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居民在与该类组织互动过程中更加自由灵活,且相互间利益关系
清晰。此外,凭借充分渗透基层社会和 “化整为零”的优势,微治理也能够在化解基层
社会矛盾、预防和消弭群体性事件发生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第二,微治理具有多维赋权,激活治理主体的功能。首先,通过在国家基层政权的次
级结构中构建小组自治、院落自治、门栋自治等形式的 “微自治”,微治理得以让群众成
为自治主体。这种直接参与的自治形式有助于基层自治组织摆脱作为政府和居民双重代理
者的身份桎梏,并实现从社会事务的包办者向社区自治的促进者和协调者转变,更好发挥
其资源对接与整合枢纽作用,减轻其管理和服务压力。其次,通过培育自治新载体,搭建
全民可参与的 “微平台”,微治理还使群众政治参与不再仅限于基层选举、村 (居)民会
议等传统渠道,居民政治参与能力进一步增强。再次,通过政策赋权、社区赋权、增能技
术等赋权制度,微治理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合法性环境,可以起到孵化社会组织
的作用。而各类微团体、微组织不仅可以弥补专业化社会组织介入的不足,还可以依托其
基层性、灵活性、志愿性,在社会服务、权益维护、民主治理等领域催生培育更多的自主
性行动。最后,通过建立小范围、局部性的参与机制,微治理还培育了基层群众的公共精
神和自治能力,居民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增强。例如,在 “微项目”的运作中,居民既是
项目的发起者和推动者,也是执行者和评估者,表达权、决定权、行动权、监督权方面的
完整性,有效激发了其参与社区工作的积极性,有助于培育更具主体意识和公共理性的现
代社区积极公民。在城市老旧小区的 “微改造”中,居民无须依靠政府或专业人士,就
能作为亲身参与 “微改造”的规划者、环境改善的消费者和受益者以及公共福利的直接
生产者,从而增强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效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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