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党政研究》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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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厦门市海沧区的社区 “微治理”项目获评民政部 “ 2013 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
             创新成果”,并在全国推广。至此,微治理开始受到国家、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作为
             近年来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种创新形式,学界对 “微治理”的研究已经进入起步阶
             段,并形成了一定的知识积累。然而,对于微治理何以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大量普及,微
             治理对于现代社会治理有何种意义,学界尚缺少全面的梳理和讨论。本文所关注并试图回
             答的核心问题是:为何微治理会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大量出现?这仅仅是创新经验扩散过程
             中 “形式上的模仿”,还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 “规律上的再现”?

                 一、微治理的内涵特征

                  “微治理”具有极为丰富的实践面向,不同地区往往会有不同的着力点和表现形式,
             如从内容上着手的 “微实事”“微心愿”,从对象上着手的 “微更新”“微改造”,方法上
             着手的 “微自治” “微协商”等。实际上,不同的微治理形式背后存在一般性的共性逻
             辑。我们从治理单元、治理主体、治理事项、治理方法等四个层面对微治理的内涵特征进

             行概括。
                  (一)微观尺度:治理单元的微缩性与可及性。作为基层治理的一种特定类型,微治
             理的独特性首先表现为治理单元的规模尺度 “微缩化”。任何治理活动都必须基于一定规
             模的治理单元而展开,如 “全球治理”“国家治理”属于宏观治理,而 “城市治理”“交
             通治理”等可称为中观治理。就其范围而言,基层治理和社区治理等相对于前两类,已经
             属于微观层面的治理形态。但是,我们所说的 “微治理”,则是在基层治理和社区治理的
             更次一级单元尺度上的治理活动。如果说通常意义上的治理的空间场域往往是一个 “面”
             的概念,那么微治理的空间场域则更加类似于一个 “点”。例如,一些学者从微治理的空
             间尺度和规模层次出发,将其界定为将 “社区划分为更小单元来组织居民参与和自治” ,
                                                                                                        〔 3〕
             即将社会治理单元由原先的行政化社区下沉到小区、院落、楼栋等更微观层次。据此,我
             们认为,从治理单元的微观尺度出发,微治理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微缩性。微治理的单元
             不同于固定的行政社区,其规模更加微小,可随治理主体、治理对象的改变灵活切换。无
             论是村 (居)民小组还是院落和门栋都属于 “微自治”范围,它将原来的村居自治或社

             区治理范畴进一步细分。二是可及性。对基层公共服务和居民参与而言,微治理将触角下
             探到社区以内,以楼栋、院落、小区等微观社区空间为治理单元,不仅明显缩短了治理主
             体之间的距离,从而触及了治理中的 “最后 100 米”;也提升了居民与治理事项之间的关
             联度以及资源和参与的可及性,更易于解决大型、超大型社区内居民办事不便、群众多元
             化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等问题。
                  (二)多元主体:治理主体的内生性和多元性。空间尺度上的微观性是微治理的显在
             特征,随着空间尺度缩小而来的,则是治理自主性的增强,即微治理通常主要依赖治理单
             元内部的主体要素开展治理活动,主要表现为一种面向微观事务而进行的 “自主治理”
             或 “合作治理”。在主体路径中,微治理常常被界定为社区居民能动地开展自主治理活
             动,强调其治理主体的内生性;或者在多元主体的参与下实现对社区微观公共事务的 “共
             治”,强调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在此基础上,一种观点将微治理理解为 “微自治”。 “自
             治”视野下的微治理依托社区内生性力量,突出居民的主体性与能动性,自治主体获得更
             多的空间和自由度,基层群众自治功能得到更充分发挥。比如,在挖掘乡村社会内生性资
             源的基础上,“微自治”强化了行政村以下单元的自治功能 。另一种观点是将其理解为
                                                                            〔 4〕
             “微共治”。“微共治”不仅将群众自治纳入话语体系,也更加注重国家主导下的多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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