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党政研究》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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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微治理主体间博弈行为的合作性,减少对抗性;以社会、市场和政府等三大结构性力
量为主体,规范利益共同体行为,培育自治性和精神性共同体。
五、结语
通过对国内微治理相关实践和研究文献的梳理,文章围绕微治理的内涵特点、生成逻
辑及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价值意蕴进行了总结提炼,从理论层面回答了 “微治理”现
象在中国基层社会得到大量推广和扩散的原因。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
虽在观念和政策层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和运行层面仍面临种种制约。在基层社会
治理尤其是城乡社区治理中,“国家吸纳社会”“行政有效,治理无效”等情形依然存在;
虽然共建共治共享已经成为合法化的政策目标语言,但实践当中治理场域异位、治理主体
缺位和治理手段错位等问题依然难以得到根本改观,这构成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转
型的主要障碍,并由此引发了基层负担过重、社会整合不足、基层自治悬浮和多元目标替
代等治理挑战。微治理作为一种融合了传统和现代因素的治理机制,既能融合不同的 “微
实践”形成一种象征性的政策符号,也能够作为一种治理创新形式,通过缩降治理单元、
赋权社区主体、借助柔性手段等方式整合社区内部分散利益、赋能多元行动主体、提升综
合治理效能,并因而能够得到包括政策制定者在内的各级行动者的重视,从而成为一种有
效治理模式加以推广。在此意义上,微治理实际充当了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种观念容
器和实践载体,从而具有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意义。
同时,必须注意到,微治理的大量出现,从积极意义上来讲,体现出基层治理实践对
于治理现代化价值理念和政策目标的积极响应;而从消极意义上来讲,则反映出当前基层
社会治理现代化依然面临种种结构性约束。从微治理自身的结构特点来看,由于尺度规模
的缩小,治理事项的聚焦,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参与便捷性和协商有效性的提升。这使
得微治理几乎成为基层治理创新中的 “万金油”,在面对各种基层治理议题时,微治理都
是一个潜在的可以 “有效”化解问题、增进绩效的治理选项。与此同时,微治理也是一
种非常 “安全”的创新形式,虽然其本身具有参与度高、灵活性强、自主性突出等特点,
但是由于微治理的层次和规模低微,且微治理过程不寻求改变宏观结构,因此成为一个各
方行动者都可以接受的治理形式。在实施微治理的过程中,国家行动者所提倡的基层治理
现代化理念得以践行,基层政府担忧的参与爆炸或治理失序风险得以规避,社会行动者所
欲求的治理自主和治理效能得以实现,各个层面的治理 “关切”( concern)在微治理中得
以聚合。因此,微治理的大量出现,并非各地之间无意识的简单模仿的结果,而是有着深
刻的内在合理性。但是,也正是因为内驱力方面的上述特点,以及种种约束条件的存在,
使得微治理难以短期内进一步突破空间尺度的限制,而在更高的层面施展蕴含于其中的现
代治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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