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党政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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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机构与配套立法主体联系,探索制定配套立法主体参与立法程序的工作机制,使配
套立法主体有效洞察立法动向。 同理,针对配套立规工作可探索建立配套立规主体参与
〔 21〕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过程的工作机制,便于配套立规主体系统、全面理解中央党内法规立规
意图。此外,探索建立中央党内法规配套性条款的沟通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在中央党内
法规发布以后,针对配套性条款,上下位党委要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等传达立规意旨,明确立规目标及划定重点立规范围。同时,下级党委针对中央党内法规
配套要求只有通过细化立规工作类型,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和职责匹配机制才能有条不紊
推进配套立规工作。以地方配套立规为例,省委党内法规制定机构应对立规工作进行类型
化分工,设立专职负责配套党内法规起草、统计等专项工作,既有利于提升配套立规程序
专业化水准,又便于明确立规责任,提升制度规范化水平。随着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向 “配
套完备”高层次目标迈进,中央党内法规配套立规要求会日益增多,下级党委要紧跟党中
央发展战略部署,着眼长远规划,积极主动应对实践变迁,优化党内法规制定机构布局及
职责分配。
明确配套党内法规解释机制,减少由于规范不明带来的执行压力。 一是要确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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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解释主体。关于党内法规的解释条款,一般在附则部分进行规定,但是部分配套
党内法规却没有规定解释条款,如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中央政法委员会对
条例进行解释,与之相配套的某省 《贯彻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并
无关于解释主体的条款规定,导致配套党内法规解释工作难以执行,只有确立解释主体才
能明确主体职责,减少解释权归属不清的现象发生。二是要明确配套党内法规解释期限。
如 《制定条例》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工作,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组织编写的 《中国
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并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版发行,对 《中国共
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进行全面解读。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多数配套党内法
规的解释工作并未开展或并未及时开展,因此中央党内法规有必要明确配套党内法规解释
出台时限,要求解释机关在配套党内法规公布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解释工作。
(三)完善配套立规监管制度
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立体式监管机制。 中央党内法规可以设立专门机关对配套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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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部门党委及省级党委自身应加强对配套立规工作执行情况的自
检自查,中央党内法规的执行部门对部门党委及省级党委进行的配套立规工作进行监督提
醒 ,确保中央党内法规配套性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减少配套空白、配套延迟情况。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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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党中央的监督,可以采取事前通知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在含有配套性条款的中
央党内法规发布后,可以向配套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发布配套通知,便于下级党委进行统筹
安排,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一年后可以针对配套性条款的执行情况开展配套立规检查工
作,对仍未进行配套立规的下级党委进行通知催告。其次,建立配套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自
检自查机制,落实配套党内法规制定机制,定期举办配套党内法规检查工作会议,对配套
立规的数量、内容、党中央解读材料和其他地区配套立规的优秀经验进行研讨,知悉自身
配套立规真实情况。最后,畅通配套党内法规执行意见反馈渠道,专门登记执行主体在实
践中的反馈意见和改进建议,配套党内法规必须依托实践工作进行质量检测,同时对收集
到的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将配套党内法规修订和改进情况及时进行通知和公布。
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升配套立规监管的专业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
估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配套立规应当积极采用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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