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党政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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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并未进行规定 ,造成部分党内法规公开时间严重晚于施行时间。配套党内法规在此条
                              ①
             例规定下,其制定程序同样存在较大的疏漏,规范性、明确性程度较低,党内法规制定中
             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其二,针对配套立规程序的特殊性关注不足。相较于一般党内法规,配套党内法规高
             度体现上下位协同配合、配套衔接关系,配套党内法规作为中央党内法规的细化规定,应
             当以充分理解中央党内法规立规原意作为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基础,减少因对中央党内法
             规侧重内容把握不一导致的定位偏差。相较于配套立规,配套立法制度运行时间相对较
             早,即便如此,配套立法中同样存在与上位法衔接错位的现实问题。有学者针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情况进行考察,研究发现某自治区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后未制定配套规定,导致自治条例适用缺位,学者提出缺失上
             位法的具体引领,如 《 <民族区域自治法 >实施细则》缺位以及 《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仍未达到具体适用的精细化水准,是地方配套立
             法仍未落地的重要原因。 除上位法引领缺位外,还存在立法主体衔接、上下位沟通机制
                                       〔 17〕
             缺位等原因导致下位配套立法无法达到立法预期。 配套立规过程中上下级党委衔接问题
                                                                 〔 18〕
             与配套立法衔接问题具有同质性,都存在衔接主体、衔接机制缺失的现实问题。在民主集
             中制的立规原则约束下,由于缺乏知悉上位党内法规立规侧重和具体立规指引,致使配套
             立规 “有限创新”的制度构想最终走向 “唯上不唯实”的配套实际。
                  (三)配套立规监督疏漏
                  其一,缺乏对配套立规工作情况的有效监管。《制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针对
             草案进行前置审核。 《备案审查规定》 ( 2019 年修订)明确了进行备案审查的范围、原
                                  ②
             则、主体、程序等内容。无论是针对党内法规草案的前置审核,还是党内法规公布后的备
             案审查,都强调对制定党内法规进行事前事后监督,然而在配套立规实践中,针对不配
             套、延迟配套的情形却缺乏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其二,缺乏对配套立规情况的自查监督。一方面,对需进行配套立规的数量缺乏统

             计。下位党委缺乏统计整理,自身制定的配套党内法规数量严重少于含有配套规定的中央
             党内法规数量,严重影响中央党内法规的整体执行效能。另一方面,对配套党内法规效力
             状态缺乏自检。配套党内法规的效力状态受上位中央党内法规效力状态影响较大,在实践
             中由于缺乏对上位中央党内法规变动状况的及时关注,导致出现中央党内法规已废止或修
             订而配套党内法规仍然现行有效或仍援引原中央党内法规的状况,反映出配套立规主体对其
             制定的配套党内法规效力状态缺乏自觉监督和关注。
                  (四)缺乏对配套立规失职失责的追责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 《问责条例》)第七条针对问责情

             形进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现形式,便于进行对照审查。2018 年
                                                                                                  ③
             新华社发文列举目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十种表现,其中就有部分地区写材料、制文件


                 ①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
                    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②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
                    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
                 ③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修订)第七条:“(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
                    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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