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党政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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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照抄,出台制度决策 “依葫芦画瓢”的情形。 中央党内法规中配套性条款是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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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集中部署,下位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对要求应当配套的不配套或不
             及时配套,可以配套的一概不配套,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配套党内法规照
             抄照搬上位中央党内法规规定内容的现象现实存在,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配套立规失职
             失责的追责问责。


                 四、配套立规优化路径
                  基于配套立规问题的成因分析,针对配套立规优化路径的考量,一方面注重发挥配套

             立规主体的能动作用,提升配套立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促进配套立规制度系统完善,
             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制度设计。
                  (一)提高配套立规技术水平
                  完善立规技术规范,加快适用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文本。我国立法技术与立规技术
             具有同质性,相较于立法技术的规范发展,党内法规立规技术的规范建设仍存在差距。我
             国已于 2019 和 2021 年分别发布 《立法技术规范 (试行)(一)》和 《立法技术规范 (试
             行)(二)》,将在实践中积累的立法经验予以规范化、明确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有力助

             推法治化建设进程,对比立法技术的规范建设,目前相关专家学者已制定 《 <党内法规制
             定技术规范 >试拟稿》,但仍未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适用,反映出目前党内法规制定工作
                                     ①
             仍处于探索时期,有待对党内法规制定实践经验和工作成就进行提炼加工进而构建规范
             化、制度化的立规技术操作规范。
                  立足党内法规技术规范,突显配套立规技术特质。基于突出配套党内法规的针对性、
             可操作性制度设定,配套立规技术应当侧重适用精确化、规范化的法律语言,坚持明确、
             具体的制定标准。例如增加关于程序性规定的细化规范,将上位中央党内法规中关于 “定
             期检查”的指导性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定期检查的周期、定期检查的方式 (采用抽查、
             汇报、全面检查等方式)、定期检查的内容等,避免制度执行弹性空间过大。
                  (二)优化配套立规程序

                  完善配套立规上下位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民主集中的立规优势。首先,制定中央党内
             法规的配套性规定,发挥上位配套性规定的引领作用,如配套立法过程中,可由中央、国
             务院及相关部委的配套性规定对地方配套立法进行指引,同理针对地方配套立规可通过制
             定中央层面和部委配套党内法规引领地方配套立规工作,为地方配套立规工作提供细化指
             引,实现配套党内法规内容衔接。其次,增设配套立规主体沟通协商机制,避免立规重心
             定位偏差。 配套党内法规其制定依据主要来自中央党内法规配套性条款的规定,其立规
                        〔 20〕
             目的主要是衔接中央党内法规与部门或地区依规治党实践。而配套立规中突出问题就是配

             套党内法规制定主体难以准确把握上位中央党内法规立规重心和要求,缺乏沟通衔接。完
             善配套立法衔接,有学者依据 《立法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提倡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
                                                                          ②

                 ①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2018年度委托课题 “《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起草”〔 IPLR ( 2018)N02〕的最
                    终成果。《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试拟稿 (上)及 《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试拟稿 (下)分别刊登在 《党
                    内法规理论研究》2020年第 2期、2021年第 2期上。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
                    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
                    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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