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党政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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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套不到位
理解 《制定条例》第十四条关于配套情形的规定 ,可以援用逻辑学中关于充分条件
①
的定义,即中央党内法规中配套性条款 (视为 A)是配套党内法规 (视为 B)存在的充分
不必要条件 ( A 可以推出 B,B 推不出 A)。如表 1 中,部分中央党内法规并无配套性条
款,但是却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地方配套党内法规,以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为例,地方配套党内法规共两部。此种无配套性条款的中央党内法规虽无配套立规的强制
②
性规定,但是也不应 “一刀切”式的概不进行配套。针对此种中央党内法规的配套立规
情况并非配套空白问题出现的主要源头,因此不在此赘述。
配套不到位主要针对含有明确的配套性条款的中央党内法规,下级党委少配套、不配
套,导致配套性规定执行状况较差,严重影响党中央关于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构架部
署。 以表 1 中列举的中央党内法规为例,配套性条款中多以 “应当”“可以”等词进行
〔 12〕
规定,根据 “应当”“可以”在法律适用上的解释,可以将配套性条款相应地划分为强制
性配套规定和授权性配套规定。但也有例外,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2019 年修订)配套性条款中并未出现应当、可以等字样,针对此种情况应与 “应当”作
同义理解,即视为强制性配套规定。
(二)配套立规延迟
配套党内法规出台时间滞后是党内法规配套性规定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又一严重问题。
中央党内法规与配套党内法规步调一致、协同配合是提升党内法规治理实效的重要因素。
配套党内法规发布的时间对中央党内法规执行效能发挥具有重要影响,配套立规越及时越
有助于依规治党治理实践的顺利开展,更好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但是 《制定条
〔 13〕
例》中并未规定配套党内法规出台时间,以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作为样本,对
其 12 部配套性党内法规的出台时间进行统计分析,如表 2 所示。
表 2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及配套党内法规出台时间统计表
中央党内法规 出台时间 配套党内法规 出台时间
《湖南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 11. 01
《黑龙江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 08. 21
《海南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 07. 31
《山西省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 07. 17
《江西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 05. 13
《中国共产 《中共北京市委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党农村工 2019. 08. 19 2020. 03. 28
作条例》 中共安徽省委印发《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 03. 27
《吉林省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 03. 16
《中共广东省委实施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办法》 2020. 03. 09
中共江苏省委印发《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 01. 19
《贵州省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 01. 03
中共云南省委印发《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19. 12. 27
①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9 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
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② 两部配套党内法规分别为 《江苏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和 《四川省贯彻 <中国共
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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