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党政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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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空间形成的偏好和意见通过各类信息媒介传递到授权空间并对决策产生影响,授权
空间通过集体决策的结果回应公共空间的关切,在确保集体决策的协商合法性时, “问
责”机制发挥作用;“元协商”涉及如何组织协商系统本身,“决定性”则是上述五个要
素影响集体决策的程度。 德雷泽克的分析框架与本研究所关注的 “行政”与 “自治”的
〔 29〕
协调高度契合:行政的权威性与决策力同授权空间一致,自治的群众性与广泛性同公共空
间相通。进而,建构了协调 “行政”与 “自治”的协商系统分析框架 (见图 1)。其中,
建制化正式组织内的协商发生在授权空间,以群众自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任意主体之间无
障碍地讨论公共问题并形成偏好与意见的是公共空间,独立于行政与自治之外的是私人空
间,也就是一个关注个人情感与利益表达的交流互动领域。
图 1 协调 “行政”与 “自治”的协商系统分析框架
概括来说,协调 “行政”与 “自治”的协商系统分析框架首先以民主协商为切口来
突破 “行政”与 “自治”之间的二元分析框架,以协商的包容性、平等性去看待二者之
间的张力与紧张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包容多元主体、形成制度规范以及营造协商环境
来对乡村社会的自我治理能力和基层政府的 “行政指导”进行培育、再造和强化,以推
进 “行政”与 “自治”之间彼此包容、相互依赖、各有分工,形成协商治理合力,推进
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四、“行政”与 “自治”的协调:构造协商系统
(一)塑造平等涵盖多元协商主体的意见系统
协商系统民主功能的实现要求平等对待不同的意见和诉求,“它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付
诸实践,从形式性包容到实质性包容” ,这也是协商民主相较于其他民主形式之优越性
〔 30〕
的核心所在。在讨论如何构造平等包容的协商系统以实现 “行政”与 “自治”之间的有
效衔接时,有两个需要明确的重点问题。
一是何为 “主体”?从协商系统的角度来说,“主体”不仅仅是传统协商民主理论所
强调的个体参与者,而是一种更高维度系统的组成部分,这种组成部分可以是行政体系与
自治体系、授权空间与公共空间乃至国家与社会中具有协商意义的任何部分。在这种语境
下,不应该也不必要割裂地看待行政与自治,而应把二者视为平等对话、相互依赖、各有
分工的协商系统组成部分。以此为基础,二者之间产生互嵌与制衡才能使协商系统具有实
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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