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党政研究》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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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密闭的利益群体,导致村民自治出现 “真空”,偏离了其制度设计的 “民主”初
衷。第三,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是一种 “委托 -代理”关系,这种关系使村干部天然地
掌握有比村民更多的信息资源与治理权力,在村务公开不健全的情况下,民主自治实际上
是无从谈起和难以落实的,村干部往往能够利用职务之便把控决策程序,其潜在的谋利取
向会破坏村民自治的公共性。
三、“行政”与 “自治”的协调:来自协商系统的解释
在现代民主政治架构下,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选择主要有三种:竞争性民主、非竞争
性民主和协商民主。 作为新近的一种民主理论和民主模式,协商民主的核心在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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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理的力量”而不是简单地诉诸统计学意义上的多数投票规则来达致深思熟虑的民主治
理,并且通过意见的包容性和竞争性过程来提升民主的质量。在回应 “行政”与 “自治”
之间的张力方面,协商民主通过诉理的过程为行政力量与自治力量之间的协调提供了新的
途径。这是因为,不同于妥协与交易式的讨价还价,协商民主倡导基于相互性来推动共识
与合力的形成。在协商的一面,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力量所倡导的主张,还是自下而上所形
成的多元化的自治性意见,它们都应经由公开性的检验和相互性的说服而被纳入协商的全
过程,并且防止那些处于边缘化和少数地位的意见被排斥。在民主的一面,经由对话和沟
通所形成的意见应对最终的决策和治理行动产生真正的影响,而不是束之高阁。在这样的
过程中,协商性自治将成为一种新的自治模式。并且,协商的过程能够制约行政权的膨
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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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协商民主运作的研究中,简·曼斯布里奇于 1999 年在其 《协商系统中的日常
对话》一文中首次阐述了协商系统的观念,认为应该从一种具有包容性的系统视角来思考
协商,将协商引入更大规模的领域 。协商系统的观点主张集体决策和政治合法性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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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担不应落在单一的协商要素上,而应分散在不同的组成部分之中。这些组成部分在功
能上相互分工,在关系上彼此依赖,主体间的对话过程是一个跨越不同领域的广泛进程,
话语和观点的流动构成了协商系统,最终影响公共决策 。从协商系统的理论内涵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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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取出三个关键性要素:包容、依赖与分工。就包容而言,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要
尽可能多地容纳大众话语和视角,这能够使协商议题的来源和对协商议题的考量覆盖到社
会的各个角落,并且能够使其得到充分的公众讨论;二是在协商实践中不仅要包容多元的
协商场域和方法,还要包容各种非协商、非正式的机制与因素。换言之,“并不是协商民
主的每一个实践都必须是协商的,但每一个实践应当在某一点上迟早通过协商而被证
成” 。就依赖来讲,协商系统内部各个部分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互关联性。一方面,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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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表现为多元化的协商场域、协商形式、协商主体之间能够进行议题传播并产生相互作
用;另一方面,协商系统的组成部分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责
任共担的。就分工来说,体现为协商系统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各自的功能特性,它们分别
可以实现其他部分所无法实现的功能。
在协商系统理论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德雷泽克看来,协商系统包含元协商、授权空间、
公共空间、传播、问责与决定性六个构成要素:在 “公共空间”内,参与者对共同关切
的议题进行日常讨论并形成偏好和建议,对 “谁能说”和 “说什么”都没有限制;在
“授权空间”内,协商主体以决策者或政策制定者的身份进行互动并产生具有约束力的集
体决策;公共空间和授权空间之间的互动经由 “传播”和 “问责”机制来建立,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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