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党政研究》2022年第4期
P. 122

解 “人人有责”,进而做到 “人人尽责”。只有村民的主体意识增强了,村民自治才能够
             形成一种 “以社会制约权力” 的机制,使 “行政”与 “自治”达成平衡,促进协商系
                                             〔 34〕
             统有效运转。
                  然后,要再造村庄内部的利益联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是一种高效的系统黏
             合剂,利益关联性越强,共同体关系越紧密。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推动。一是充
             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统合作用,凝聚乡村治理中的各方力量。行政过程与自治过程的
             运行存在内在的张力,这种张力尤其体现在二者在运作机制上的不同,基层党组织在基层

             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和政治功能则为有效化解二者之间的摩擦与碰撞提供了可能。二是
             加强村集体经济建设,合理分配治理发展成果。集体经济的建设与发展能够以共同利益凝
             聚大众力量,强化村民对村庄的依赖性,进而有效解决村民对村庄的 “疏离”问题。同
             时,要公正分配公共资源,避免资源与利益仅向 “少数人”流动,使村民不仅有参与感,
             更要有获得感。三是要健全利益的表达机制与整合机制。利益关切的畅通表达是达成利益
             共识的前提,能够从源头上规避利益冲突的形成,也是协商系统得以运转起来的一个关键
             ———确保话语的流动与传播。对此,需要创建一个行政与行政、行政与自治、自治与自治
             之间的话语交互平台,并明确以相关的程序要求与监督机制来规范协商过程。在相互依赖

             的关系中,平等协商对话与公正利益分配机制的确立可以促进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整合与
             归一,促成多元利益主体在协商过程中达成谋求共同利益的共识,为合作共治的实现提供
             新的可能。
                  (三)保障不同组成部分的独立性和功能特性
                  依照协商系统的观点,“协商系统内的各组成部分虽然相互依赖,但在高度功能化的
             协商系统内部,部分之间也是潜在相互独立的” 。“行政”与 “自治”之间的关系正是
                                                               〔 35〕
             如此,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机制,在乡村治理中应当是互补、合作与共进的关系。一方
             面,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在,行政力量需要在协商治理中发挥引
             导、协调、规范与监督的功能,弥补自治在治理权威与治理效能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传

             递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与意见、处理好群众所关切的问题则是自治组织的基本功能,自治
             过程需要广泛吸纳社会参与,实现村民自治中的 “四个自我”与 “四个民主”。尽管协商
             系统的包容性可以容纳不同协商主体在公共空间的意见表达,但各组成部分之间不同的利
             益归属以及相互作用的不可预见性、竞争性与差异性仍会使处于弱势的意见与偏好在公共
             领域的传播难以影响集体决策,这种情景在 “行政”与 “自治”的关系中尤其表现为
             “行政”对 “自治”的强势干预与影响。因此,构建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需要以外部强制
             规范作为保障。

                  面向基层协商系统的有效运转,应从法律层面明晰行政机关与自治组织的权力与责任
             以及二者的边界,使各方主体在治理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秩序井然,互不越界但功能协
             调。目前,我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对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和主要内容
             等作出了规定,但与之相匹配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完善,有关村民自治过程的实际操
             作和运行规范还不够具体,这也是行政力量难以把握 “指导”村民自治的 “度”的重要
             原因。与此同时,要健全民主协商的配套机制,确立以民主协商贯穿民主选举、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制度保障和操作程序。在乡村社会的日常对话中,参与者应能
             够充分表达其不同的需求、诉求和愿望,通过对话达成基于相互性的理解和共识;在一个
             传递性的过程中,村民代表和村民自治组织应能够将村庄的日常对话和意见带入有关村庄
                  2 ·  ·
                 1  0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