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党政研究》2022年第4期
P. 117
身的行政权威和影响力,从而容易导致村委会自治功能的行政化,致使基层行政的运作和
村民自治的运行出现了内在张力,乡镇基层政权 “不愿退出”基层自治。在税费改革以
后,国家将 “多予少取放活”作为新的乡村治理导向,地方基层政府的行政压力显著减
小,相应地,转嫁到村委会和村民自治的行政控制也应松弛下来。然而,村民自治并没有
焕发出预想中的生机与活力,尤其在城镇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乡村社会的自治
主体、自治组织、自治权利、自治过程、自治形式、自治单元等面临新的挑战,村民自治
的 “空壳化”又使得基层的行政力量和行政机制 “不能退出”。
(二)纵向行政与横向自治:机制碰撞
与传统国家上下分立的乡村治理不同,现代国家的乡村治理是纵横交错的 。村民
〔 19〕
自治制度的预期和愿景是村民可以通过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 “四个民主”来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由此,国家可以通
过村民自治制度下延治理边界、拓展治理范围,实现 “纵向到底”;同时,这一制度安排
亦是 “横向到边”的,旨在覆盖全体村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在 “纵”与
“横”的互嵌过程中,由于权力的结构和来源不同,“行政”与 “自治”往往出现运行机
制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维度:一是 “纵”与 “横”的关系,二是 “上”与 “下”
的关系。
首先,权力结构不同导致 “纵”与 “横”的关系冲突。“纵”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以科
层化为媒介形成层级严密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机制;“横”主要是指扁平化、在地
化的村民自治过程。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末梢,乡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面对自上而下的
多重任务,这种任务在向村庄下达时就触及到了纵与横的交错点,“如何在指导中传达”
便成为了乡镇政府难以有章可循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在实际的职能履行中,乡镇政府常常
以压力型体制的目标责任制来 “指导”村庄的具体事务和决策,以行政权干预甚至控制
村委会的运转,使得村委会日益附属化,也就是迫于自上而下的压力而 “服务于”乡镇
政府职能的履行,对自治事务则难以真正顾及。近年来,随着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的
实施,国家大力推动资源下乡,出现了以向村庄分配各种资源为媒介来下放责任,进而影
响村民自治的现象。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横向集中点,其自治的组织属性使之内向
性较强,倾向于脱离行政控制而进行自我管理。然而,大量的自治实践表明,在目前的状
态下,村民委员会完全独立于纵向的行政框架之外是不可能的,有限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权
威使得自治组织必须适时地依靠基层政权以发挥治理作用。这种有限性主要缘于:一是村
一级在资源与资金上的匮乏,“利益相关是自治形成的首要条件,目前除了少数经济发达
地区的村民自治有声有色之外,其他大部分地区均遇到了较大的困难” 。社会经济资源
〔 20〕
的不足往往会使村民对基层民主的需求不强,行使自治权利的能力也不足。二是村干部的
领导力与公共服务动机的不足,“村干部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能否实现有效、
有序运作” ,一旦村干部缺乏民主意识与民主管理能力,有效实现村民自治就会十分困
〔 21〕
难。
其次,权力来源不同导致 “上”与 “下”的关系摩擦。在科层化的运作模式下,乡
镇政府的影响力来源于建制化的制度安排,是国家在乡村社会 “在场”的主要体现,表
达的是层层下达的国家意志,要对上级政府负责。但是,村民委员会由村民投票选举产
生,工作场域与群众联系紧密,核心内驱力来源于社会,传达的是村庄内部基层群众的诉
求,核心是对村民负责。行政与自治中的这种 “不同”使得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对于相同
1 · ·
1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