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党政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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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党内法规及时出台”,“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实践
迫切需要、干部群众热切期待的党内法规,努力为解决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提供制度安排”。这些按照侯文中分类标准属于 “功能主义导向”的条款实则为体现
①
“规范主义”导向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对文章论点的解构,且现阶段我国法治内涵具有工
具主义特征, 作为法治体系组成部分的党内法规制度亦不可能具有单纯的规范主义制度
〔 26〕
逻辑。
(二)后实证主义的尝试
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均是制度分析的两个重要路径,但二者在方法论层面却有所侧
重。功能主义更偏向于对制度进行技术层面的分析,缘起于孔德等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经
过涂尔干、布朗、马林诺夫斯基等的发展,由帕森斯、默顿等社会学家进行完善,最后形
成 20 世纪影响所有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重要理论。功能主义主张在制度分析时重点关注
社会层面的影响,尤其是对社会需要、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做出回应,倡导制度制定主体
的能动性与制度本身的工具性,“在给定社会条件下,针对共同体或组织机构的某一常规
性问题而实际采取的功能性应对措施之集合”是对制度的一个典型的功能主义定义。 而
〔 27〕
规范主义却是一个具有分歧性的概念,具有自然法的规范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规范主义这样
的区分,前者是起源于古代的自然法理论在现代法学领域的变种,将法律的本质描述为具
有客观性的价值和权利;后者则时常作为法教义学的研究形式,首先由凯尔森在 《法与国
家的一般理论》中提出, “旨在对作为一个有效力的规范体系的法律进行结构分析” ,
〔 28〕
用以阐释法律的 “叙述性的规范”陈述。然而,试图将党内法规制度引入功能主义和规
范主义的解释域中的尝试会面临着对其研究范围的缩小化问题,即功能主义对回应现实社
会的强调带来党内法规制度本体论层面的迷失,自然法规范主义注重对价值的遵守而忽视
“理论联系实际”的制度品质,实证主义的规范主义则是对党内法规制度适用范围的矮化
(党内法规制度只存在于现已制定的党内法规文本及其所想要生效的范围中,不存在超越
文本而对外扩张的可能性)。基于此,对 “党内法规制度”概念进行全面性把握仰赖一种
新的分析方法。
笔者所选择的分析方法为 “后实证主义”理论,这一理论来源于尼尔·麦考密克的
法律制度理论,是其对法律制度理论贴上的一个方法论标签。 后实证主义是对哈特等所
〔 29〕
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所进行的扬弃,法律规范主义的特质在于将法律规范问题转化为
效力来源问题,“在任何法律体系中,一条既定的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因此是否构
成这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取决于它的来源,而非价值” 。但该理论的重要问题在于,
〔 30〕
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法律需要具有约束力,而约束力实现需要借助道德、伦理等
社会价值的参与。为解决此问题,麦考密克借用拉德布鲁赫 “极端的不正义将取消法律的
存在”的观点,迈出 “法律效力要由某种基于道德内容的考察标准来决定”在法律实证
主义理论发展方面的关键一步,转向了后实证主义。 对后实证主义的批评者认为其实质
〔 31〕
是对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法折衷与调和,在实践层面难以奏效的同时反而会导致其理论陷
入困境之中,但出乎意料的是,在法律层面存在争议的后实证主义理论用于党内法规制度
分析却容易出现较为强烈的反响,它与党内法规的特征存在呼应关系。党内法规具有规范
性的基础特征和权威性的重要特征,规范性问题是后实证主义继承自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
研究实质,在党内法规中由其本身作为一种制度规范的基本属性决定的;权威性旨在说明
党内法规的效力问题,其根本上由作为制定主体的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所决定;而
① 引自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 ( 2013—2017年)》(中共中央 2013年 11月 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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