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党政研究》2022年第2期
P. 45

后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区别,即 “内在道德内容要求”命题,则与党内法规
             的首要特征——— “政治性”相契合。政治性根本上由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政党的本
             质属性决定,而这本身就具有某些道德价值安排,如阶级性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
             使得所有党内法规先天满足具有 “内在道德内容要求”,这也使得将党内法规纳入到后实
             证主义分析框架下,依据后实证主义理论诸要点对 “党内法规制度”概念进行建构得以
             可能。

                 三、“党内法规制度”概念的再界定

                  (一)制度事实作为本体论
                  制度事实是进行后实证主义分析的本体论基础,它来源于麦考密克与魏因贝格尔在创
             立法律制度主义时借鉴自 G. E. M. 安斯库姆和约翰·塞尔的概念,作为前者的本体论观
             点。 麦考密克确定哲学意义上的制度 (和制度事实)与规则存在某些联系,将制度事实
                 〔 32〕
             定义为,“一个命题的正确性不仅取决于世界上某些行为或事件的发生而且取决于将规则
             适用于这些行为或事件的话,它就是一个制度事实的命题” 。也就是说,制度事实具有
                                                                           〔 33〕
             客观性 (满足行为或事件已发生),且仅存在于制度中 (满足规则的可适用性)。那么,
             以制度事实作为本体论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界定,可得出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事实,
             存在于中国党政体制的制度系统中,以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意志和主张体现其客观实在性。
                  制度事实的内部结构由地位功能赋予、集体意向性和构成性规则三者共同建构, 在
                                                                                                      〔 34〕
             作为制度事实的党内法规制度中,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意志和主张体现为集体意向;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这是一种由人民和历史蕴含的道义性权力,并通过
             集体意向性的形式完成其地位功能的赋予;构成性规则体现为 “ X 在 C 中算作 Y”的言语
             行为,也就是将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意志主张在党内法治中内化为党内法规制度,完成道义
                    ①
             性权力赋予,以此完成对党内法规制度这一制度事实的创造。
                  以制度事实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的本体论有极大的好处,它完成了概念界定的关键一
             步,即对党内法规制度属性的妥善处理。在麦考密克看来,制度事实作为一种解释性事实
             的意义在于对本质主义的解构,它通过以某一概念长期发展所形成的惯习性用法取代将其
             定义为某种确定性本质。基于此,作为制度事实的党内法规制度可以避免陷入 “法律”
             或 “规章制度”的本质属性之争,代之以一种惯习性用法,即实现制度化的规则。
                  (二)“党内法规制度”的内外关系
                  在确定 “党内法规制度”的本体论后,完成概念界定的另一关键步骤需要对其内在
             关系进行梳理。由前文可知,制度事实的内部涉及道义性权力在内部的赋予,由此可将权
             力关系作为其内在关系的核心。权力关系涉及三方面:权力行使主体、权力形式与权力作

             用客体。毫无疑问,党内法规制度中的权力行使主体为特定的党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
             织、中纪委及党的中央工作机关的部委党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领导一切”的制度设
             置使权力作用客体具有多样化特征,包括自身或下级党组织、人民 (中共党员与非中共党
             员)、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社会机构等组织。权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为七种方式:动用武力、政治威胁、
             政治说服、制定规则、下达指令、实施激励、实行处罚, 这其中前三种与我国党内法规
                                                                         〔 35〕
             的政治实践不太相关,制定规则与下达指令主要描述党内法规制定过程,故党内法规制度


                 ① 麦考密克还制作了一套比塞尔更为严密的规则形式:如果具有资格 q的人通过程序 p实施了行为 a,而且如果
                    情节是 c,于是就存在制度 I的一个有效实例。
                                                                                                       3 ·  ·
                                                                                                      4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