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党政研究》2022年第2期
P. 41

即从同一文本中解读出党内法规研究广义论与狭义论两个不同范畴。该现象容易产生对于
                                                                                     ①
             党内法规诸概念的误读,对制度建设与学科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基于此,本文着眼于 “党内
             法规制度”这一词汇的整体性角度,试图从制度视角对其概念与范畴进行再讨论与再定义。

                 一、问题的提出与理论探讨

                  (一)“党内法规”概念的二元性
                  依照 《制定条例》的定义,由于党内法规本身具有制度性意涵,导致 “党内法规制
             度”这一词汇存在同义反复的嫌疑。固然可以从语义角度将 “制度”视为对党内法规制
             度性的凸显与强调,但这一概念在实际运用中的困境却无法回避。
                  权威机构负责编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 《党内法规学》教材在论
             述党内法规外在形式特征时着重强调其名称的专有性,即依据 《制定条例》的规定将党
             内法规的名称专有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七种,且不得使用这七
             种之外的名称。该条目的设定与党内法规条款形式表述和依据既定权限、程序制定的要求
             一道,共同构成党内法规的形式要素,将党内法规与其他党的制度形式在形式上区分开
             来。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第一,此论述强调党内法规本身是一种制度形式,且与其他党
                 〔 1〕
             的制度相异;第二,此论述将七种名称作为这一制度形式在命名方面的唯一表示性特征,
             即该制度中不存在具有七种以外名称的制度规范。然而,《党内法规学》同时又指出,存
             在一种被 “广义”使用的 “规范”意义上的党内法规概念,即 “党内法规是由若干
             ‘部’单行党内法规文本和分散在其他有关法规文件文本中的一条条党内法规规范共同构
             成的一个制度规范集合体”。 例如,书中举例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为 《中共中央、国
                                           〔 2〕
             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举例中央组织法规为 《中共中
             央办公厅关于中央直属机关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前段中的确定性描述与本段 “广义”
             党内法规的探讨性描述同时出现在一本书中,易使读者产生对党内法规概念与范畴的误解
             与歧义。
                  这一有关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歧义还体现在其他领域,如权威机构负责编撰的 《中国
             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 ( 2012 - 2017)》成书于 2019 年末,即 《制定条例》修订之后,书
             中包含大量以 “意见”“方案”“通知”为名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并按照 “ 1 + 4 体系”将
             其与党内法规文本混编, 而该机构于 2017 年编撰的 《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
                                       〔 3〕
             却实现了在题目上将党内法规概念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并列。 在语义学角度,这样的错位
                                                                            〔 4〕
             使得 “党内法规”概念在创制时并不能具有某些形式优势 ,即在对 “党内法规”概念进
                                                                          ②
             行明确定义的过程中,所创制的确定性定义,与概念在使用中的 “广义”“狭义”区分发
             生作用,反而造成概念使用过程中的二元性,使党内法规不易与党的其他制度在形式上区
             别开来,影响维护党内法规严肃性的概念创制目的。
                  (二)既有研究回顾
                  1. 党内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
                  如前文所说,依照 《制定条例》的定义,党内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呈现一种同义反


                 ① 值得说明的是,党内法规研究领域存在两组 “广义论”与 “狭义论”之争,前组针对党内法规实施周延性 (如
                    欧爱民等)与内部性 (如李林等)的争论,后组主要针对党的规范性文件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本文
                    主要采用后组关于地位问题的讨论。
                 ② 语义学中对某一规范词形 (如 “党内法规”)所容纳的义项之和进行分析时,常用的义素分析法要求所分义素
                    与元义项之间符合对等性原则;而 “广义”“狭义”的区别打破了义素与义项的对等关系,构成 “党内法规”
                    词义解释中的二元词据,使得词义无法与名称构成恒指关系,丧失了概念在词义分配时所具有的形式优势。
                                                                                                       9 ·  ·
                                                                                                      3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