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党政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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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权力作用方式基本体现为实施激励与实行处罚两种。从权力形式层面对两种作用方式
             进行升华,实施激励涉及利益的赋予与分配,对应到权力领域即为赋权;实行处罚则可理
             解为由于违反某些规定或未完成某些任务而给予的处置措施,实质要求遵守规定且服从安
             排,对应到权力领域涉及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处于我国制度体系下的组织或个人,得以
             享受制度带来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义务,而其实质是为保障权利而使用权力手段设
             定义务的行为。
                  除了内在关系外,“党内法规制度”还涉及外部关系,外部关系也表现为权力关系,
             突出体现为道义性权力的赋予和对权力的监督保障。所赋予的权力因其在内部得到分配而
             实现外部关系内部化,但对权力的监督保障始终存在于党内法规制度之外,是后者外部关
             系的最主要表现。对权力的监督保障依靠党的纪律实现,即党的纪律是党内法规制度得以
             运行的保障要素,具体体现为 “既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觉悟使其得到自觉遵从,又通
             过纪律的刚性约束和强制来保证其得到遵从” 。
                                                             〔 36〕
                  综合前文所述的分析理论与分析方法的特征,对 “党内法规制度”概念进行界定需
             要把握几个关键:使用后实证主义分析方法,实现制度来源与制度价值的统合;将制度事
             实作为本体论,其本质为制度化的规则;涉及制度的内在关系与外部关系双重层面;作为
             一个动态理论,兼顾形式逻辑理论与实践哲学。
                  由此,可将 “党内法规制度”定义为:体现党的统一意志、以党的纪律为保障的,
             用以调整作为制定主体的特定党组织和作用客体间关系,并由主客体共同付诸实施的,有
             关权力赋予和义务设定的规则。

                 四、“党内法规制度”的研究范畴

                  “范畴”意为事物的本质及其普遍联系,作为重要的分类学概念,是依据性质对事物
             进行分类的重要依据。在再界定 “党内法规制度”概念后,对其进行范畴划分,有助于
             对该研究方向进行深层次剖析与探讨。笔者借鉴张文显教授的法学范畴体系类型划分标
             准,将 “党内法规制度”范畴划分为本体论范畴、进化论范畴、运行论范畴、主体论范
             畴、客体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
                                              〔 37〕
                  (一)本体论范畴
                  新定义的 “党内法规制度”以制度事实作为概念的本体论,这是其与以前研究的主
             要区别所在。如前文所述,存在于法律制度主义概念场中的制度事实概念实质为一种解释
             性事实,其意义在于将自 1921 年起经过百年发展的 “党内法规制度”这一惯习性用法取
             代而将其定义为 “法律”或 “规章制度”的确定性本质,实现对本质主义的解构目的。
             基于此,作为制度事实的党内法规制度在本体论层面可以避免陷入一元化的本质属性之
             争,代之以一种惯习性用法,即实现制度化的规则。这一设定同时也是对党内法规是
             “法”还是 “规章制度”的本质属性之争的消解,以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姿态为党内法规研
             究提供更广阔的探讨空间。
                  同时,依据后实证主义方法的特点,将 “道德内容要求”作为 “党内法规制度”本
             体论的首要特征,从价值角度而非形式角度对 “党内法规制度”进行识别,将拥有体现
             党的意志和主张、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相同价值特征的党内法
             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共同纳入党内法规制度框架中,并给予其学理性支持,也是对党内法
             规概念使用层面 “广义”与 “狭义”之争的消解。
                  (二)进化论范畴
                  与前人研究相比,新的定义在进化论范畴上主要体现在体系划分标准上的化繁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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