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党政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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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也就是实现社区治理过程中最大程度的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等价值。
                  结合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特殊性,“法治化效应最大化”应回应两个问题:一
             是法治化自身价值的特殊性问题;二是法治化如何实现问题。在法治化自身价值的特殊性
             问题上,除了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等价值外,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治理法治化还受整
             个地区内外发展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发展导向型”和 “稳定导向型”社区治理
             模式下的发展和稳定价值。例如,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其法治化建设过
             程中,应当将 “稳定”融入到社区治理法治化的价值评定中;而以彝族、羌族等为主的
             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将 “发展”融入社区治理法治化的价值评定中;当然,在满族等少
             数民族汉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价值特殊性则并不那样突出,更接近于常
             规的社区治理模式。
                  “法治化如何实现的问题”,亦即法治化路径问题,就是社区治理的领导主体围绕治
             理价值目标,如何选择一种成本较低的权力资源配置方式,进而实现社区治理法治化效应
             的最大化。这就需要完成民族地区社区治理从 “管制”到共治、自治的路径转换,强化
             治理规则和治理程序保障,建立公民参与式的法治实现路径。当前,民族地区 “问题回应
             型”社区治理模式之下,党委政府趋于 “稳定”的价值取向,往往采用 “管制”的社区
             治理方式。但这一方式实质上导致了行政命令导向下的错误偏差,与社区治理法治化本身
             的价值内涵相违背,所以要在实现路径上完成从 “管制”到共治、自治的转换,实现社
             区治理法治化效应的最大化。同时,基于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内在价值的特殊性,要
             坚持党委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性,强化治理行为中的规则和程序保障,确保社区治理
             行为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因此,回归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价值本身,我们应当本着治理法治化效应最大
             化的治理价值目标,从 “社区共治与自治”的角度去完成传统 “管制”路径的转换,降
             低社区治理法治化成本,实现法治化效应最大化,且同时强化治理行为过程本身的规则完
             善与程序保障,进而实现法治化效应的最大化。
                  (二)法治融通治理:“博弈分析论”的工具理性
                  博弈分析是在一定游戏规则限制下,基于彼此相互作用的客观环境,参与主体依靠所
             掌握的信息选择各自的行为决策,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风险成本最小化的过程。
                                                                                                         〔 20〕
             简单地说,博弈就是主体之间为谋取利益最大化的竞争行为过程。 博弈分析范式作为法
                                                                                   〔 21〕
             经济学上的主要分析方法,具有行为假设与法律行为的高度一致性,其承认个人理性与集
             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且满足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 ,追求主体利益的最大化。该范式
                                                                    〔 22〕
             之下,行为决策主体在博弈分析过程中,为达到彼此双方的利益平衡,引入了一种新的均
             衡———行为均衡 ,进而构建一套理性的行为模式,更为清晰地说明法律分析所追求的
                              〔 23〕
             目标 。在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多元治理主体为实现自身治理目标而进行治理
                  〔 24〕
             决策、治理行为等方面的博弈,而作为治理工具的法治化,正是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 “行
             为均衡”,具有多方利益协调性和平衡性。然而,作为行为均衡的法治,构建社区治理框
             架下的理性行为模式,关键在于理清不同条件下的法治化作为工具的理性。
                  回到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场域,治理主体除传统的政府、社区自治组织、
             基层党组织、社会组织、驻辖企事业单位、企业组织、少数民族居民等主体之外,还包括
             以德古为代表且具有民族特性的社会调解组织,以活佛、毕摩为代表的社区治理主体等。
             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除受行政权力导向的影响,还会受到民族 “家支”、宗教意识形
             态、传统民族习俗等的影响。作为治理行为均衡和治理工具的法治,其效用的发挥需要遵
             循下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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