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党政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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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充分发挥法治在党委政府治理社区中的主导作用,实现民族地区党委政府 “权力
型权威治理”路径的转变。党委政府要强化社区治理中的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开
展治理活动,提高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水平,增强社区治理中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以此回应民族地区社区治理中 “党和政府依靠法治实现国家治理意识和能力不足”的问
题,提高党委政府在社区法治治理博弈中的行为主动性和博弈优势性,进而与 “政府控制
-公民参与”的社区治理模式相契合。二是充分发挥法治在社区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中的引导作用,实现 “协商型民主治理”
法治路径的构建。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等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解决社区治理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要促进公民意识觉醒,履行公民权利,积
极主动参与社区的治理,以此回应社区治理主体依靠法治实现 “共治路径缺乏”和 “社
区居民依靠法治实现利益诉求保障合法权益的动力不足”问题。三是充分发挥法治在德
古、毕摩、活佛等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中的引导纠偏作用,强化其按照现代法治建设的要
求,在法治框架内规范参与治理。同时,对家支、宗教意识形态、民族习惯等非正式的治
理方式,予以合规性与合法性引导,确保其符合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因此,回归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工具本身,我们应当重视法治化作为行为均衡
的治理工具,坚持党委政府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在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等的引导作
用,及在其他社区治理主体、治理方式上的引导纠偏作用,实现路径构建上由 “权力型权
威治理”向 “协商型民主治理”转换,进而提高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法治赋能治理:“特殊性考量”的内容理性
根据对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特殊性分析,除 “社区治理结构”存在特殊性之
外,社区治理环境、治理文化、治理价值目标等方面也存在特殊性。在逻辑上,民族地区
法治化路径也应该具有特殊性与差异性,从而与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模式和社区经济发展相
契合。在理论上,作为治理目标和治理工具的法治化,也是治理内容,包括法治规范供
给、法律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法治素养提升等社区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作为治理内容
的法治化,应当对当前民族地区 “问题回应型”社区法治治理路径进行改造,实现 “制
度建构型”路径的转换。
一是坚持民族地区社区治理制度 “自上而下”的供给路径,实现民族地区 “问题回
应型”向 “制度建构型”社区法治治理路径的转换,加强对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制度供
给,形成社区治理制度体系。这不仅关系社区治理的立法性问题,而且关系到执法公正性
和司法保障性问题,要求通过实体和程序机制优化社区治理法治结构,进而形成硬法和软
法合力规制的法治治理机制。二是探索民族地区社区治理制度 “自下而上”的建设机制,
以回应民族地区在民族习惯、宗教意识形态、治理主体等方面的特殊性,强化少数民族居
民、社区自治组织等社区治理制度建构的参与。应然上,“自下而上”的制度建设机制能
够将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等主体的意志和想法,以及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特殊性因素
融入到制度建设中,能够有效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制定制
度与社区公民意志相吻合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度执行阻力,提高制度执行效率,推
进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效能。
因此,回到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内容本身,社区治理法治体系健不健全,法治
内容完不完整,法治实施机制有不有效,法治实施效率高不高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取决于
“制度建构型”社区治理法治路径的选择。这不仅要开展 “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路
径建设,而且要将 “自下而上”与 “自上而下”充分结合、紧密考虑,进而构建出体系
合理、内容完善的民族地区社区治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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