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党政研究》2021年第4期
P. 43
共性等方式,实现社区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平衡,进而达到合作共治的善治目标。
应然上,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与少数民族本身的特质相伴相生 。如果说地域之
〔 3〕
间、城乡之间的治理差异随着新时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可以渐趋弥合,但少数民族
本身的特殊性则难以用某一个或某一套通用的治理规则予以简单适用。 具言之,在我国
〔 4〕
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中,分化演变出不同的带有文化底蕴、民族习惯以及
特定法治习惯的场域,每个场域内部形成了各成一体的治理结构体系,并与其他场域保持
着一种既带有关联性又带有特殊性的勾陈关系;而那些随着时代变迁的风俗习惯,至今仍
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特定民族的思维,引导着人们的行为,渐趋形成一种带有惯性的定势。
这就要求在对少数民族社区进行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少数民族地区本身的特
殊性,进而做出与之相适应的治理决策。
〔 5〕
实然上,根据笔者对四川藏族和彝族两个少数民族社区法治治理现状的考察和分析,
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整体呈现出 “问题回应型”的特征,形成了 “对象 -困境
-应对”的回应逻辑,没有足够的治理空间对民族地区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回应 ,相应的
〔 6〕
治理措施也不尽有效与合理,尚未契合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建设目标。具体而言,民族地区
社区治理法治化同其他地区一样,在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呈现出法治治理的被动
化与工具化。 法治化路径也出现 “强化规范供给回应治理规则贫困” “多元主体回应治
〔 7〕
理结构偏差”“基层治理平台搭建回应社区治理权下沉”“创新法治宣传回应法治意识提
升”等方面的特点,并未有效适配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所需要的区别性与特殊性。
鉴于上述阐释,民族地区社区的法治化治理关键是如何 “对症下药”,切入 “问题回
应型”社区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理论上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要发挥服务于社区治理的重要作
用,正确处理反思社区治理本身与法治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脱离浅表性的 “现象回
应”,进入到目标、内容、手段等多位一体的 “体系建构”中来,进而完成 “制度建构
型”法治化的路径转换。
二、问题深议: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特殊性切入和一般性维系
根据笔者对四川藏区和彝区社区治理结构的研究,大致可将其社区治理模式归纳为
“稳定导向型”和 “发展导向型” ,二者各有侧重与不同,存在政府治理方式、村社自治
〔 8〕
组织、其他自治组织、多元调解主体等方面的差异。相较于非民族地区的社区,民族地区的
社区治理有所不同。一是在治理主体上,以党委政府为中心的治理主体,呈现出强势化的治
理特征,主导整个社区的法治治理。村社自治组织作为社区治理的自治组织,呈现出对基层
政府的依赖性和附属性,与基层党委政府之间系 “领导者 -被领导者”的逻辑关系。二是
在治理结构上,少数民族地区社区治理存在着寺庙、家支等多元治理中心,社区治理权呈现
多元分化的权力格局,且多元权力之间有着较大的排斥度。三是在治理的公共参与性上,社
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总体效果不明显,经济发展型组织所占比例不大,利益代表性组织作
用有限,社会服务型组织发展整体落后。此外,以活佛、毕摩、苏尼为代表的宗教文化,
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都是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所必须考量的因素。
表 1 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差异
民族地区社区治理 非民族地区社区治理
治理的主体 党委强势;组织依赖 党委引导;组织参与
治理的结构 “排斥型”多元主体 “紧密型”多元主体
治理的参与度 参与较低;发展落后 参与较高;发展较好
治理的切入点 宗教文化、民族风俗等 民众生活稳定
2 ·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