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党政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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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构建中,还需要对以下特殊性因素进行考量:一是
民族地区社区治理地缘的特殊性。民族聚居社区大多处在距政治、经济和文化发达的城市
较远的山区或高原地带 ,经济欠发达且具有相对的地缘封闭性和融合困难性。二是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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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传承着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各民族人民大杂居、小聚居和交错杂居的态势,使得民族
的自我意识成为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社区宗教治理成为社区治理结构的应
然部分。宗教治理对社区治理结构具有渗透性,尤其是涉及社区居民矛盾纠纷的解决,宗
教定分止争的一些规则往往起到良好的效果。 四是民族传统习俗的凝聚性。它承担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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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教育和政治稳定的功能,形成了维系民族发展和稳定的制度文化。五是民族地区社区治
理价值目标的差异性。相对于城市社区治理,民族地区社区大多居于乡村,且在中国当前
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部分民族社区治理的首要目标是维稳,其次才是发展。
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法治化在社区 “问题回应型”模式下,其路径选择并没有与自
身独特性与差异性相契合。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如何实现其法治化建
设路径与治理结构特殊性的契合呢?在理论基础建构上,徐铜柱等学者将治理理论揉入民
族地区的特殊性之中,指出民族地区社区治理具有总体上的落后性、文化上的复杂性、资
源上的依赖性、工作上的行政性以及政策上的滞后性等,需要在这些特殊性的基础上发展
民族社区自治模式。 在治理主体选择上,张宝成等学者在社区治理国家与社会的范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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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讨论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公民参与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主体的功能与定位。既有研究
普遍认为地方政府在民族地区社区治理中的作用需要转变,而公民参与性欠缺,民族地区
社会组织的培育异常薄弱。 在社区法治治理微观方面,学者特别重视基层社区的互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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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打造,主要集中在民族互嵌社区的理论梳理 、与现有民族关系的关系 、民族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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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社区的特征与定位 、功能与逻辑 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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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当前学者并没有对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路径进行专门性和针对性的研
究,相关建设路径或建议也并没有契合民族社区本身的特殊性,更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对此,有必要站在政府职能转变与公民参与拓展的角度对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特殊性进行
审视,正确看待其社区治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域外社区治理法治化典型路
径———国家法团主义和社区赋权的分析,以及美国 “自治型”社区治理模式下的公民参
与、我国 “枫桥经验”“孟连经验”“插甸经验”等实践,立足中国国情的典型社区治理
法治化路径的契合性,对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特殊性进行检视,进而确立民族地区不同治
理区域、不同民族秉性、不同文化传统等之上的法治化路径选择。
三、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法治化路径的理论范式
在理论上,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取决于社区治理公权力的有效划分与行使,亦
即政府职能转变与公民参与拓展。具言之,法治化路径选择上,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
是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心的国家公权力合理有效行使,纠正 “形式法治”的偏差;二是
以公民参与拓展为中心的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主体私权利正当有效行使,铺陈 “良性共
治”的转向。
(一)政府职能转变:纠正 “形式法治”的偏差
社区治理公权力作为国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社区治理权 ,其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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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在治理范式上应表现为 “政府职能转变”。宏
观上,根据前文对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分析,在民族地区社区治理 “非对称性
治理状态下”,“问题回应型”的社区治理法治形式化现象表现明显,其路径更多是自上
而下的治理规范供给、治理权力下沉、法治宣传下移等,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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