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党政研究》2021年第4期
P. 33

文中正式提出这一概念,即 “个人对公共机构特有目标做出敏感回应的一种心理倾向” 。
                                                                                                        〔 8〕
             随后瑞尼和斯坦伯尔进一步将其界定为 “一种服务于团体、地方、国家乃至全人类利益的
             利他主义动机”。这一理解让公共服务动机的指向超越了公共部门而具有普遍意涵。最近
             20 年间,学界逐渐认同应在结构或影响因素的层面来对公共服务动机加以阐释,提出诸
             如 “公共服务动机过程”等理论。但对本研究而言,更有启发价值的是基于公共服务动
             机内涵解读的系列实证探索和发现。一是关于公私部门职员公共服务动机的比较。休斯顿
             ( Houston)、比尔伦斯和凡登布莱克 ( Buelens& Van den Broeck)等发现公务人员对物质奖
             励的倾向度要低于私人部门员工; 富兰科斯 ( Francois)指出公共服务动机使得公共部
                                                〔 9〕〔 10〕
                                                                          〔 11〕
             门至少能够以不低于私人部门的效率来提供社会服务; 瓦莱特和格兰特 ( Wright &
             Grant)则进一步验证了公务人员更倾向于内在价值的实现,而非外部或经济的奖励。 二
                                                                                                      〔 12〕
             是公共服务动机对组织和个人绩效的影响。布鲁尔和赛尔登 ( Brewer & Selden)、纳夫和
             克拉姆 ( Naff& Crum)都证明了政府职员的公共服务动机与其对工作 (绩效)满意度之
             间存在显著正向关系。 布鲁尔和赛尔登对美国国会议员的数据分析和金 ( Kim)对韩
                                    〔 13〕〔 14〕
             国各级政府 1700 多名政府雇员的研究,也证明了公共服务动机对可感知的组织绩效有明
             显促进作用。 李小华和董军发现公共服务动机与个体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即服务动机
                           〔 15〕
             强的公务员绩效表现更高。
                                         〔 16〕
                  应该说,就两类关系取得乐观结果的研究者占大多数。这在相当程度上为本文关于公
             共政策主体的理想人性假设提供了依据。韦伯认为,科层制组织有职责分明、照章办事等
             特点,组织中的成员为因循而刻板的技术官僚。但现实似非如此。作为公共政策设计、执
             行和监督主体的各层级政府官员,若都是出于公共服务动机自主设定绩效目标并导向绩效
             行为的 “自为行动体”,则其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即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出积极贡
             献。
                  (二)关于目标责任制及其对公共政策影响的研究
                  针对目标责任制的运作机理及对公共政策影响,主要有两种研究进路:一是政治学的
             路径,即从基层政权实践出发,运用翔实的案例来分析政府治理或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和
             运行逻辑,并就目标责任制在其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出反思。如荣敬本等通过对河南新
             密市县乡两级政治运作的详细解读,提出 “压力型体制”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体制
             的总体概述,其中最直白的呈现就是 “任务项目化、项目指标化、指标数量化”的目标
             责任制形态,以致衍生出各种 “运动式治理”和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徐勇、
                                                                                                   〔 17〕
             黄辉祥以河南省 L 乡为个案的分析亦指出:目标责任制在乡村治理中通过一种 “行政主
             控”的权力运作带来 “领导绩效”,确保上级分配各项任务的完成,但存在目标值设定过
             于刚性以及村干部受到礼俗关系干扰而消极应付等弊端。 此外,吴毅、王汉生和王一鸽
                                                                         〔 18〕
             等对不同层级政府招商引资、土地开发、迎接检查等各领域工作如何受目标责任制影响均
             作了深度观察与思考,基本上将其视为一把 “双刃剑”,即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
             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带来一些悖论性的结果。
                                                                    〔 19〕
                  二是组织社会学的路径,侧重关注目标责任制下组织管理和运作的层次、制度环境以
             及制度演进等问题。折晓叶、陈婴婴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视角交替观察了财政转
             移支付项目进入村庄的社会过程,指出 “项目制作为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对既得利益补偿
             的重要机制,为分级治理逻辑的汇合搭建了一个制度平台”。 周黎安等的系列研究则提
                                                                             〔 20〕
             供了目标责任制有关激励作用如何通过地方官员的 “相对绩效考核”被进一步放大的证
             据。 周雪光在具体分析了基层政府间的 “共谋现象”后指出:“共谋行为不能简单归咎
                 〔 21〕
             于政府官员或执行人员的素质或能力,其稳定存在和重复发生是政府组织结构和制度环境
                  2 ·  ·
                 3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