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党政研究》2021年第4期
P. 109

让老人产生联想,这种带有死亡暗示的联想,不仅不会让住进来的老人有家的归属感,反
             而让他们觉得机构就是自己生命的 “最后一站”。
                  从家庭到机构,失能老人的角色由主人变成了过客,这意味着在家庭中构建的 “主人
             意识”,也将受到新入场域的 “客人意识”的冲击:床位数量补贴的政策方式,变相激励
             机构多建多人间,那么不合脾气的室友就不得不将就;出行不再那么随意,取而代之的是
             签订协议,履行请假手续;饮食也变成了利于消化的 “老年餐”,无法依据自己的喜好对
             一日三餐进行荤素搭配;家庭中处尊居显的 “老来宝”,不再享有发布命令的特权,更有
             甚者摔倒后只因不熟悉、怕麻烦而怯于呼救,倒在地上整整一夜。这种由角色变迁带来的
             不适应,其实质是原有惯习与新入场域之间的不匹配。
                  (三)私人与公共:隐私保护的困境
                  人与人之间的空间关系可以表现为相互排斥、相互重叠的关系。相互排斥的是私人空
             间。 人是具有思想的人,隐晦的伦理心理、天然的自尊情感、朴素的公私观念以及内心
                 〔 25〕
             独处的欲望驱动构建自我的私人空间,来实现 “欲求的隐私状态” 。人们划地而居,建
                                                                                   〔 26〕
             立家庭,从物理空间上将自我与外界隔离,并产生了不同的关系模式和行动逻辑。构建家
             庭,将自我事务隔离于公众或他人眼光的行为,从本质上可被看作对隐私的追求。家庭是
             私人空间的中心,是实现人们隐私诉求的最佳场域。在中国的人际关系中,往往也是以家
             庭为中心呈现所谓的 “差序格局”,并据此来选择私人空间的开放程度。因为有了家庭作
             为隐私的屏障,人们在家的开放程度最大,最能达到 “欲求的隐私状态”与 “实现的隐
             私状态”的平衡。这就从私人空间的角度上,解释了老年人为什么愿意选择在家养老。对
             于主动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来说往往也是处于独立的需要,他们不再从传统的道义责任
             角度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也不再将自身的幸福感依托于家人,而是主动寻求个人生活的
             独立自主 。对于被动选择的老年人来说,自身就没有放弃对于家庭中私人空间的追求,
                       〔 27〕
             并带着这种特有的隐私惯习进入到机构场域。
                  与作为私人空间的家庭不同,机构是相互重叠的公共空间,在这种群居的环境中对失
             能老人隐私的保护就显得非常困难。老人入住机构需要填写各种信息表格,需要对经济能
             力、失能水平进行评估,这暴露了老人的经济隐私、健康隐私。因为失能老人是高风险群
             体,机构必须对其亲属子女有所了解,这涉及对失能老人家人的隐私。由于机能的损伤,
             在进行日常照护服务时,失能老人与护理人员不得不进行肢体上的接触,洗澡、如厕、穿
             衣、脱衣等行为会让老人最私密的身体部位暴露在护理人员的眼中,触及老人生理和身体
             隐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是护理人员在为老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时,又会牵扯到失能
             老人性格、爱好、人生态度、思想观念、过往经历等方面的隐私。失能老人的私人空间也
             受到了极大压缩,个人空间范围往往仅剩勉强容得下身躯的床铺和堆满杂物的柜子、背
             包。此外,在保护与被保护、给予与被给予的关系下,护理人员对于失能老人来说始终处
             于一种无法违背的优势地位,这就意味着护理人员侵入失能老人的隐私空间、获取隐私信
             息存在某种合理性,失能老人的私人生活也就变成了他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公共绿地。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尊重与自我实现需要属于高层次需要。而自尊需要
             和个人的隐私权利紧密联系。哥德金认为,“决定公众可以知道多少个人事务的权利”是
             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这项权利是 “个人尊严”发生和保存的要件。 也就是说,抛开隐
                                                                                     〔 28〕
             私权利来宣扬失能老人的养老尊严是可笑的,保护隐私就是维护老人的尊严。但我们总是
             经验性地认为,在保障基本生存面前,其他的一切都要靠后,似乎住进机构的代价就包括
             失能老人对于隐私的让渡。机构既很难维护失能老人的隐私,又缺乏维护这种隐私的意
             识,那么失能老人在家庭中形成的特有的隐私惯习,在机构中就难以延续。这种脱节不可
                  0 ·  ·
                 1  8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