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党政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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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全面性是指所有党内法规的制定都应当引入参与程序;全程性是指党内法规参与程序
             应当贯穿制定规划计划、起草、审议批准和评估审查等全过程;全员性是指党内法规参与
             应当面向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特别是 “向基层组织和普通党员开放” ,而不能仅仅
                                                                                          〔 11〕
             集中于一定层级以上的党员和组织。为此,各级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发布党内法规
             制定参与的信息,包括主题议程、起讫时间、参与方式、相关资料等;信息发布平台应当
             兼顾固定性和多元化,前者是指各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应当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发布平
             台,便于稳定参与者的预期以明确参与的方向和路径,后者在于兼顾参与信息获取和参与
             途径进入的便利性。
                  在提出党内法规制定意见方面,现行党内法规规定党员可以提出意见的仅限于党内法
             规草案,未来应当与上述党内法规参与的全面性和全程性相呼应,授权党员对所有党内法

             规的制定且在制定的全过程中提出意见,对党内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以及审查都有权提出
             意见和建议。比如,赋予普通党员党内法规制定建议权,一定数额的党员代表在党员代表
             大会期间可以联名提出党内法规草案。 在提出意见的方式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座谈
                                                     〔 12〕
             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多种形式。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式应当综合运用,根据不同对
             象的特点分别设计。比如,对普通党员群众可以采用网上投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相关
             专家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的方式,对党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在所提意见获得积极回应方面,建议在每一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都应当及时公布
             对建议和意见的收集、整理和分类等详细信息;整理党内法规草案中争议较为集中的意见
             和建议,并对取舍平衡的理由予以说明;对党内法规草案中因误解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内容专门予以解释澄清;针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对群众意见应当
             作出专门梳理,并对采纳与否详细地说明理由。同时,在回应的时机上,一般应当在报送
             审议时的草案制定说明中进行,但也可以结合党内法规制定的具体情况,在起草阶段或者
             审查阶段进行回应,以及时引导社会关切。

                  在合理意见获得实质采纳方面,建议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应当对是否采纳了党员
             群众所提出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详细说明。其中,意见和建议合法性
             和合理性的衡量标准,除了指内容上的实质理性标准外,还应包括形式上的程序理性标
             准。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就某一主题通过网络投票,或者民意调查程序形成多数意见,
             如果肯定性意见成为多数则应当采纳,如果否定性意见成为多数则应当修改或者撤除。对
             因为存在旗鼓相当的对立性意见,以及其他不宜以多数决的形式决定的情形,而采取协商
             的形式达成一定程度合意的,只要不违反上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强制性规定的,就应当予
             以充分尊重且吸收采纳。
                  古语有云:天下大务,莫过赏罚。这在法治的运行机制中有充分的体现,法规范的逻
             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其中,行为模式就是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当
             行为、不得行为等行为方式;而法律后果则是对人们是否遵守前述行为方式的评价 (赏
             罚)。同样,党内法规参与程序规范除了规定上述四项基本的行为方式之外,还必须针对
             每一项行为方式设定必要且具体的法律后果,通过责任倒逼来确保相应的程序义务得到切
             实地履行。整体看来,党内法规参与程序规范应当包括以下三种责任类型:一是程序中
             止,但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某一个法定参与程序义务的,都应当责令停止启动下一个
             程序环节;二是责令补正,由上级机关责令党内法规制定机关重新履行相关参与程序义
             务;三是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参与程序义务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
             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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