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党政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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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确了各监督主体的权责配置。在党内监督领域,党委负监督的主体责任,书
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负专责监督责任;党员负有民主监督责任。以上三者共同构成党内
监督中的三级监督体系。而在党外监督领域,主要有三类主体:其一是人大、政府、监察
机关、政府机关等国家机构,他们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如人民政协的民
主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等);其二是以民主党派为主的党外各种组织可以履行监督
职能,起到 “互相监督”的作用;其三是人民群众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党内事务进行
监督。
第三,丰富了针对党规执行的具体监督方式。除了惯有的诫勉谈话与函询、询问和质
询、问责等监督方式外,党的十八大以来,有两种监督方式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分别是
巡视巡察制度和党内相关规范制度。巡视巡察制度是监督党规执行的重要抓手,相较之
前,巡视巡察工作有了以下三点改进:一是坚持 “回马枪”和 “回头看”;二是推动巡视
巡察全覆盖;三是深入市县巡查工作。而党内相关规范制度的完善也在 《中国共产党党内
监督条例》中得以体现,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党内组织
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作了说明。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将民主生活
会经常化;强化党内谈话制度;将干部考察考核制度与述职述廉制度相结合,都对党内成
员执行党内法规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党内监督的法治化转型的实现,须在 “法”和 “治”两个层面上同时努力:首先要
建立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做到党内监督有法可依;其次是要建立党内法规执行
监督机制,推动党内法规的落实与执行,在监督法规执行的过程中约束和规范党内思想与
行为,进而达到以监督促执行的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机制虽在逐步
构建,但在实践运行中却遭遇了不小的困难与障碍。
二、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机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阻力
(一)党内三级监督功能受限
在执行监督实际运行过程中,三级监督均显现出不同的实践困难。上级监督力度强、
效果好,如上级部门通过走访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监督检查下级部门执规情况,但存
在时效性和连续性问题。下级监督利用民主测评等形式,对上级机关执行法规制度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于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却容易由于权力博弈、官场文化等原因
产生监督虚置的问题。同级监督中,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法规处室等专门机构
应监督检查同级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可常常由于各种障碍而被忽视,如思想认识不到位,
认为同级监督没有必要,不利于团结;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仍需加强;对一把手等 “关
键少数”的监督力度和方式仍不充足等。具体问题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1. 监督无法常态化。执行监督的目标是保障党内法规的落实与执行,是一个常态化
的工作,而非为了解决某个特定时段的特定问题,是故监督的长效性十分重要。而实际监
督工作中,产生了两种相对极端的现象,有学者归纳为 “激进式监督”和 “应付式监
督” ,前者即部分党组织刻意迎合时政潮流,过于强调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仪式感,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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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监督、过分监督,影响了部分党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后者即部分党组织思想上对监督
工作不重视,只在上级党委或纪委巡视巡察的时候才开展监督工作,上级检查后恢复原
样。
2. 主体缺乏独立性。如前所述,在党内监督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专门责任。
可在实际工作中,纪委对党委的监督难以开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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