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党政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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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纪委同级监督的重点对象就是同级党委,依照权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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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理论,监督主体反受监督客体制约,会严重影响监督效力。在具体实践中,纪委成员与
党委成员存在交叉任职现象,这也严重混淆了监督的主客体身份,使得纪委监督存在一定
的被动和疲软。此外,党员监督也存在同样现象,全体党员都拥有监督权,全体党员也同
样被监督,严格意义上主客体是同一群体,因而在实践中衍生出党员间让渡监督权力,以
达到互不监督的目的。还有部分党员受到中国传统的官场文化影响,出于利益考量,主张
明哲保身,主动放弃监督权,这种乱象在理论上是难以杜绝的,这也是党外监督重要性之
所在。
3. 个体参与不积极。党员民主监督本应该作为执行监督的最初环节,起到 “吹哨
人”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党员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除了上述主客体理论问题
外,有学者将其困境还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思想认识层面上的不想监督,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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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利益相关度不高、监督与奖惩体系不完善和长期历史环境的影响都导致党员监督意识
不足;二是权利保护层面的不敢监督,如一项对于高校教师党员监督情况的调查显示,
“当党委、行政部门党员发现本单位领导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时,60. 0%的人表示组织上
调查时可配合,30. 5%的人表示会检举揭发,8. 8%的人认为是司空见惯的事,揭发了也
没用;还有极个别的教师党员表示害怕被打击报复因而选择视而不见” ,这多是因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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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权利保护机制、党务工作神秘化、党员与监督机构缺乏互信等原因导致;三是制度执行
层面的不能监督,监督制度仍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没有切实可行的途径行使自身的监
督权利。可见阻碍党员监督发挥作用的多在于具体落实层面,一方面要营造监督文化,促
使党员形成互相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监督者自身的权利和利
益。
(二)党外监督操作性不足
相比于有迹可循的党内监督,党外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提出了 “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方向,但是具体党外如何
监督、如何推进党外监督目前并没有清晰而详细的阐述。党外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归结
为:国家机关、以民主党派为主的党外各种组织、人民群众。它们在执行监督过程中都面
临不同的困境。
1. 国家机关与纪委的沟通衔接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通过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的方式,整合反腐力量,贯通执纪和执法。但在实际监督工作
中,由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尚不完善,纪委与监委常常面临领域交叉、边界模糊
的问题,而每当遇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各机构如何衔接尚未解决。有学者将如今的处置
方法分为三种:一是 “同频共振型”,即两方走同一套程序;二是 “接替进行型”,即执
纪监督先行立案,审查调查在案情发展过程中立案接续;三是 “分别实施型”,即双方各
行自身文书和程序,直至最后案件定性审议,再由双方委员会审议相应领域的证据。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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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式不一反映出当前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沟通衔接机制不完善,这也弱化了国家机关
本能做到的监督功能。
2. 群众监督与民主监督乏力。根据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2018:2015 -
2017 年中国法治满意度评估》中的数据显示,2015 - 2017 三年间社会监督的好评率分别
为 25. 2%、31. 5%、43. 8%, 虽然逐年递增,但仍不过半数。群众监督和民主监督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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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类似于党员监督的问题,但比起党员,党外组织和群众监督难度更大。原因有三:一是
党外人士对于党内法规的认知更浅,近几年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
来,先后制定修订了 190 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清理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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