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党政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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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关党内法规参
与的规定,为党内法规制定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引,并在党内法规制定活动中得以激活而彰
显权威。以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试行)》为例,该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就经历了一
个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在起草阶段,先后到 151 个党支部进行蹲点调研,对 861 名党支
部书记进行访谈,发放调查问卷 30000 份,并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讨。在初稿形成之
后,又向 31 个省 (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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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例,在文件
稿起草过程中,党中央发出 《中共中央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
治生活问题、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共计收集到
1955 条修改意见,扣除重复意见后有 1582 条,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各方
面,甚至包括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 从上述重要党内法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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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后的官方相关说明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出台过程中都启动了征求意见程序,一定程度上
实现了党员对党内法规制定活动的参与,且从相关党内法规的文本内容和实践反响来看效
果还是不错的。
三、党内法规参与程序的意涵与现状
当然,如果从全面建成 “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
制度体系这一宏大目标的实现来看,仍有必要进一步检视党内法规参与规范,以期作进一
步的完善。回过头来看,本文从提及党内法规参与开始,就将其与相关党内法规中的征求
意见相对应,那么这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对此,大致有以下几种解释:一是党内
法规参与程序就是指征求意见程序;二是党内法规参与程序包含征求意见程序;三是党内
法规参与程序包含于征求意见程序。针对上述分歧,我们有必要对党内法规参与概念本身
进行一个分析,而鉴于其是模仿国家法层面的立法参与概念而来,且具有基本相同的规范
目标和运行机理,故而立法参与可以成为我们分析党内法规参与的一个重要参照。
有研究者对行政立法参与的权能进行了精细化研究,从行政立法参与旨在实行民主立
法,保证行政立法体现人民意志的基本目标出发,提出行政立法参与权应当包括四项基本
权能:一是进入行政立法程序的权利,即社会公众有资格参与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应当提
供相应条件和途径保障其进入行政立法过程;二是提出行政立法意见的权利,即社会公众
有权对行政立法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充分表达意见、
认真听取意见、容忍批评和不同意见等;三是立法意见获得回应的权利,即社会公众提出
立法建议和意见后,有权获得行政机关针对性的反馈,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提出建议和意见
的情况及其处理的情况等。四是合理意见获得采纳的权利,即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
意见有权获得认可,行政机关应当将其采纳而成为立法结果。 以此为观照,党内法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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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程序显然包含但不止于征求意见程序,我们前文在梳理党内法规参与规范后,所得结果
之所以以征求意见规范为主,是因为我们在理论认识和制度安排上,将党内法规参与程序
局限为征求意见程序,这是当前党内法规参与程序建设存在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下面笔
者以上述行政立法参与权的四项基本权能理论为参照,逐一检审当前党内法规参与规范的
现状。
就进入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而言,其重点在于保障党员群众对某项党内法规的制定享有
的参与资格以及参与条件,这是党内法规参与程序的首要环节。现行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
定该程序环节,但是从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党内法规草案拟
定后的征求意见程序,到 《条例》规定从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开始的征求意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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