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党政研究》2021年第3期
P. 16

成为 “良法”,我们就不能仅仅把注意力放在结果意义上的党内法规文本的良善上,而需
             要将目光前移至党内法规制定的全过程,做到民主立规、科学立规、依法立规,前者是目
             标,而后者是达成目标的保障,甚至是目标的一部分。其中,党内法规参与程序 是贯穿
                                                                                                   ①
             党内法规制定全过程,助力党内法规成为 “良法”的重要程序,对民主立规、科学立规、
             依法立规而言不可或缺。

                 一、党内法规参与程序的意义

                  一般而言,党内法规公开是民主立规、科学立规、依法立规的必然要求,但党内法规
             公开程序对于实现上述目标而言尚属于 “药引”,党内法规参与程序才是主要的 “药石”。
             因为,公开的初衷在于为参与提供可能,参与才是实现民主立规、科学立规、依法立规的
             重要保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党内法规参与程序的意义。
                  首先,参与程序是对代议式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内在不足的有效弥补。依规治党是法治
             精神在管党治党领域的延伸或具体运用,而法治的价值内核是民主,故 “法”(包括党内
             法规,下同)必须满足民主正当性。现代国家普遍采取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形式,相应地
             形成了代议制立法体制,以此完成 “法”的民主正当性论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亦然,
             党内法规制定权就是按照代议制逻辑配置的,法定主体以外者无权立 “法”。然而,代议
             制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定性,马克思曾指出立法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即 “立法权并不
             创立法律,它只揭示和表述法律” 。可见,立法者所立之 “法”是其主观认识的结果,
                                                 〔 1〕
             这个结果与特定社会客观需求的法之间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一致,与立法者的认知水平
             成正向关联。 面对法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存在的天然矛盾,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就是提
                           〔 2〕
             升立法者的认知水平,但这是一个需要假以较长时日的过程,我们可以不断努力朝这个目
             标前进,但不能坐等其实现,还应当尝试其他补充方案。比如,允许立法主体之外的社会
             成员参与到立法中来,通过向其 “借智”,弥补立法主体主观认知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提
             升所立之 “法”的客观性。因此,代议制立法体制虽然强调法定主体 “垄断”立法权,
             但是绝不能封闭立法过程而排除公众参与,而应当与后者共同构成复合式的民主立法体
             制。
                  其次,参与程序是党内法规以义务性为主要特征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将自己定位
             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进而作为其行为准则的党内法规对党员
             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国家法对公民的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党纪 (规)严于国法。这
             种 “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形式上,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规范一般都是先讲义
             务后讲权利;一是在实质上,对党员的权利给予较普通公民更多的限制,对党员课以较普
             通公民更多的义务,并且义务性规范要多于权利性规范。一言以蔽之,党内法规以义务性
             为主要特征。诚然,中国共产党对公民入党奉行入党自愿、退党自由原则,而成为党员的
             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自觉遵守党内法规。从逻辑上看,党员遵守严于国家法的党内法规是
                                                        ②
             基于其自由意志的选择,如果不愿遵守则可以不入党或者退党。这一点与特别权力关系理


                 ① 严格地讲,参照立法参与或者立法参与程序的表述,党内法规参与程序的科学表述应当是立规参与程序或者党
                    内法规制定参与程序,但为显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层面的法规间的区别以及表述的便宜,笔者此处用党内法规
                    参与程序这一表述。
                 ② 这样说的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我们可以将 “党的纪律”解释为党内法规,或者将遵守党内法规理解为 “党的纪律”的内涵之一,《中
                    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在对党内法规进行界定时就强调 “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所以说遵守党内法
                    规是党员的基本义务。
                                                                                                       5 ·  ·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