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党政研究》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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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即使纪委监委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也应当是实现权力监督全面覆盖的重要环节。况
             且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党政机构改革中的新事物,各项制度、机制有待健全,在加强纪检
             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发挥群众监督、党外监督
             的作用。2017 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
             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
             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特约监察员制度是体制外人员对监察权力
                                                            〔 16〕
             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纪检监察机关以社会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手段强化自我
             监督的制度探索。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外部监督,实现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的结
             合。并且,特约监察员制度同其他监督制度一道不但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将权力置于严
             密监督之下,也有利于 “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
             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 。由于 《监察法》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
                                                               〔 17〕
             人员履行监察职责的法律依据,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 《监察法》职
             责进行监督,也使特约监察员制度成为法律实施监督体系的重要辅助性制度。

                 四、特约监察员制度的完善路径

                  应该清醒认识到,由于纪委监委接受监督的制度设计还处于完善阶段,科学规范纪检
             监察权力还处于探索时期。受此影响,特约监察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
             出的问题,制度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为巩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时
             效,避免特约监察员制度成为 “花瓶”,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力量,应积极稳妥地
             继续坚持与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
                  (一)强化政治和法治意识,加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特约监察员履职观念
                  特约监察员是纪委监委聘请、管理并且是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一支特殊队伍,
             特约察员制度是纪检监察制度的辅助性制度。因此,纪委监委主要领导需要重视特约监察
             员制度的实施,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给予关心与支持。首先,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和表明
             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的鲜明态度。通过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为特约监察员履职创
             造外在支持条件。目前,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办公厅
             (室),为体现对特约监察员工作的重视,可确定由一名纪委副书记或监委副主任亲自主
             抓特约监察员工作。其次,主管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工作部门与工作人员要树立党性思维与
             法治思维,强化特约监察员制度的政治意识和执行意识。既要重视坚持 “四个意识”“两
             个维护”的政治原则,也要重视监督细则和办法的切实执行,及时督促特约监察员履行本
             职工作。最后,特约监察员也需要在思想认识上重视特约监察工作,切实履行好特约监察
             使命,避免 “老好人”心态作祟。由于特约监察员是对专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党
             纪法治意识与监督业务素质是其履行监督职责的必备条件。为加强特约监察员的党纪教育
             与法治教育,增强其党性修养与法律意识,纪委监委可以聘请相关法学专家、党建学者定
             期开设专题培训班,尤其应强化特约监察员对宪法、党内法规、监察法、刑事法律等知识
             的掌握。
                  (二)完善人员遴选机制,组建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的特约监察员队伍
                  由于各级纪委监委出台的 《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对特约监察员聘任数量没有具体
             规定,很多地方在聘任特约监察员时存在一定随意性。特约监察员数量过多可能导致办事
             效率低下,不利于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数量过少也可能导致监督不到位、不全面,特约
             监督流于形式。组建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的特约监察员队伍是保障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的
             必要前提。首先,就其人员数量来看,监察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通盘考虑,规范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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