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党政研究》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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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条规定监察机关应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因此,特约监察员制度既是
实现社会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具体制度形式,也是公民实现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在某种程度上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权利本位,而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的行动实践才能彰
显其真实性,尤其是以政治参与实现政治权利。早期的监察通讯员制度规定特约监察人员
可以享有信访接待、监督建议、参与调研等权利,行使本属专职监察干部的检查和调查等
职权,享有一定的政治待遇,凸显了以政治参与实现公民监督权利的真实性。尽管改革后
的特约监察员制度取消了这些规定,但依然赋予特约监察员监督权利,如参加监察委员会
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等。此外,各级纪委监委制订与完善特约监察员工
作办法,拓宽特约监察员监督渠道、途径、方式,为公民实现监督权利提供了机制保障。
(二)通过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保障纪检监察的工作实效
特约监察员制度 “是群众路线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个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对纪检监
察机关自身监督,将人民智慧运用于纪检监察工作以强化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一个有力抓
手” 。作为纪检监察体制的重要补充,特约监察员制度的创设核心定位于对纪检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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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一方面,特约监察员可对纪委监委工作的缺
点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
作合法与透明。尤其是目前的 《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留置措施等规定略有宽泛,
导致纪检监察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情
况不加约束和监督,很可能导致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在纪检监察实践中,个别
领导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是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特约监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被监察对象合法
权利被侵害情形,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另一方面,特约监察员还可以积极参
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在反映社情民意上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反腐败
舆论引导上充分发挥宣传引领作用,促使纪委监委反腐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党风廉政建
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打铁自身硬,破解监督者 “灯下黑”困局
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历程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独立性越来越大。伴随纪检监察体制
改革深入推进,尤其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及 《监察法》出台,不仅将一切行使公权力
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视野,而且还赋予监委法定监督权、调查权与处分权,纪委监委监督
范围明显扩大,权限明显增加。由于纪委监委是反腐的前沿阵地,也是党和国家反腐防腐
的重要利器,作为反腐的专门机构,决不能让纪委监委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纪委
监委自身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监督纪委监委及其工作人员是一项复杂性系统工程,特
约监察员制度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措施之一。作为纪检监察体制的重要配套制度,特约监
察员制度是对 “由谁来监督监察委”的有力回应,是纪委监委规范自身权力的制度设计,
是防止纪检监察机关出现 “灯下黑”的制度创新,彰显的是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
理念,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的鲜明态度。从特约监察员制
度的具体内容来看,特约监察员 “聚焦纪检监察机关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
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
由此可见,特约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定位于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更
有利于特约监察员集中精力履行监督职责。
(四)补齐权力监督的制度短板,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形势下,必然要求对各级党政机关权力运行过程与运行
结果进行约束与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全覆盖的监督体系。特约监察员制度的确立与运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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