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党政研究》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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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会主任及其成员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建议加强对监委会成员的专业性培训,提高其
监督能力和水平。
第三,完善考核和退出机制。县级牵头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指导各乡镇健全 “一肩
挑”干部工作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制定 “退出”负面清单,加大 “一肩挑”干部任期
审计,让 “一肩挑”干部有压力、有动力。乡镇要完善考核方式,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报
酬、奖惩挂钩:对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称职的,督促向全村党员大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考核不称职的,
按程序终止其职务,防止出现 “一肩挑”干部 “管不住、下不了”的问题。
3. 人财物与责权利不对等,需要推动资源下沉、村庄减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使 “一肩挑”挑得有度
长期以来,人财物和责权利不对等是乡村治理中的普遍现象。全面推行 “一肩挑”
后,“一肩挑”干部面临的压力将更大,如果不能实现人财物与权责利相匹配,“一肩挑”
将难以为继。面对村 “两委”的行政化,“一肩挑”干部对上级的形式主义和对村民的官
僚主义将屡禁不绝,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三个方面。
第一,人财物下沉。要着力将社会治理的重心下移到农村,推动人财物下沉到农村,
增强村 “两委”统筹使用人财物等资源的自主权,特别是资金下沉的重点应当放在 “一
肩挑”干部的能力提升上。根据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不同村情,结合工作实际,设置针
对性、差异化的精准培训内容,提升 “一肩挑”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统筹谋划、推动
发展的业务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 “三农”工作队伍。
第二,减负。在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下半篇文章的同时,大力推进村级建制调
整,同时厘清县乡政府工作职责和乡村工作责任,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法定职责,不能
压给村 “两委”完成,特别是要严格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
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
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同时,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职能部门要减
少对村 “两委”的考核、评比,真正让 “一肩挑”能挑得有度,挑起乡村振兴之担。
第三,大力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大力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打造
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一是提升村党组织、其他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在强化乡村
治理中的联动能力,实现乡村共建人人有责。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能
唱 “独角戏”,而要汇集多方力量搞 “大合唱”。特别要强化群众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
共同体意识,重塑乡村振兴中农民的主体性,打破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隔
阂心态。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必须是组织化的农民,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分散的农
民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难以担当乡村振兴的主体。 二是推进自治、法治、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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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运用协商、法治、科技等治理手段和方式,实现乡村共治人人尽责。要提
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水平,强化民主协商,激发各类乡村治理主体活力;要提高乡村治理法
治化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
纠纷;要提高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运用现代科技加强乡村治理。三是乡村治理要立足于
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实现乡村治理成果人人享有。要将工作重点放在乡村
振兴战略的实施上,引领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要聚焦就业、教育、医疗、
社保、养老、返贫等重点领域,补齐短板;要完善公共安全格局,推进疫情防控、扫黑除
恶常态化,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公共领域监管和安全隐患
排查,确保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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