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党政研究》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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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新选配的 “一肩挑”干部,必然更能将党组织的意图传达到村民和村级治理中,
对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党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提升村级治理效能将大有裨益。
(三)全面推行 “一肩挑”的实践进路
“一肩挑”的全面推动,优化了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统筹解决了村干部过多过散、
结构老化、待遇较低等问题,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乡村治理效能的提升打下了组
织基础。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需要引起政策制定者的足够关注。
1. 法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需要更为精巧的程序设计和细致的思想工
作,使 “一肩挑”挑得合规
在 “一肩挑”的法定程序中,事前程序包括任职资格设定、上级党组织提名、群众
测评、组织审查、确定候选人等。在任职资格设定上,各地都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除年龄、学历、工作履历、工作成绩、不能受过刑事处罚或处在党纪政纪处分期等正负向
标准外,还设置了党龄标准。但将党员身份作为村委会主任的任职资格条件则既与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符,也必然引发干部群众的不理解。另外,在提名程序上 “一肩挑”
干部由上级党组织提名,这一程序设计又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
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的程序规定不一致。尽管存在群众测评环节,但由于
群众不是提名主体,必然降低 “一肩挑”干部的民意基础。上述问题,建议从三个方面
改进。
第一,重置任职资格中的党员资格设定。明确党员才能参选的规定尽管简单直接,更
利于达成组织意图,但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符,同时也会引起试图参选的非党员
的村 “两委”成员和群众不满, “是一种透支与侵蚀政治权威的行为,并不是长久之
计” 。建议取消党员资格设定,代之以提高非党员参选 “门槛”的办法。如在资格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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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非党员参选需要经过申请、审批等复杂程序,使非党员望而却步,但又符合法律规
定,这样既不违法,也能顺利实现组织意图。
第二,优化提名、选举程序。上级党组织提名候选人的程序设定也同样面临着与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不符、容易引起部分试图参选的村 “两委”成员和群众不满、降低
“一肩挑”干部民意基础等问题。与其让党组织违规操作并为此伤透脑筋,不如赋予党组
织提名候选人的法定资格。同时,在选举程序上可以做适当调整。由于先村组织书记后村
委会主任的选举顺序可能导致提名的村组织书记选不上村委会主任,达不成 “一肩挑”
的目的,而先村委会主任后村组织书记的顺序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因此,建议在选举顺序的
设置上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设定,这样可以防止风险评估不到位、事后信访举报多等问题。
第三,妥善安置退出干部,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推进 “一肩挑”是
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牵涉利益多、难度大,如果没有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是无法
顺利推进的。一是要妥善安置退出干部,对换届前提前退下来不再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
民委员会主任的村干部,应当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妥善安排,按有
关程序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等职务。对不愿再担任村
干部的退出干部,要按照规定落实退休待遇。这是对退出干部的一种安慰和补偿,有利于
“一肩挑”的顺利推进。二是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村内党员干部可以通过
“做工作、打招呼、交底细”等方式统一思想, 但村民的工作则更需要耐心细致。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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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向村民大力宣传 “一肩挑”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制度优势,同时借助中央和上级的
政治资源,增强 “一肩挑”制度的权威性,使村民更好地接受 “一肩挑”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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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权力制约有弱化的风险,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肩挑”的权力运行机制,使 “一肩
挑”挑得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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