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党政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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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选取 G 市部分市直属部门作为参评单位,以权责清单所罗列的权责类型和项
             数,行政执法数据所公开的执法类型、执法宗数和所涉及金额,采用综合评价模型,分别
             建立两个评价矩阵,并通过量化处理和计算,最终分别得到每个单位的两个评价指数———
             权责清单指数和行政执法指数。
                  权责清单是对政府职权在应然层面上的规范性呈现,而行政执法则是对政府职权在实
             然层面上的操作性呈现,前者所描述的是参评单位规范性行政权责大小之度量,后者所反
             映的则是参评单位的现实执法强度。从权责清单制度设计的逻辑,两者间应该有着较高的
             匹配程度,才能有力说明政府是严格在法定制度框架内行政执法。进一步,本研究对两指
             数进行交互分析,通过进一步挖掘两指数的匹配情况及部门属性之间的相关性规律,探究
             现实执法偏离执法规范的具体原因;最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对策建议。

                 四、基于 G 市 2016 年数据的实证分析

                  (一)综合评价模型
                  综合评价模型是以多属性效用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复杂评价工具,根据确定的评
             价目的和价值导向将评价对象的多方面属性和效用整合成一个整体性的综合评价值。综合
             评价模型的操作步骤首先要确定指标体系,建立模型,并通过原始数据的收集得到原始数
             据矩阵。由于原始数据在向性、数量级、数量单位等方面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需要对指
             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再选用合适赋权方法确定权重方案,进而结合评价矩阵进行计算,以
             得到最终评价结果。
                  (二)基于 G 市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数据的综合评价
                  1. 权责清单编制与行政执法数据公开概况
                  2013 年,G 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权力公开运行工作,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2015 年
             开始,G 市又陆续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职
             责。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执行公开、管理公开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具体要求,2017 年 3 月 G 市各执法部门依据 《 G 市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办法》,向社会公众
             主动公布了 2016 年全部行政执法数据,采用统一的公开模版和数据格式,公开信息明确
             清晰,公开主体覆盖全面,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均被纳入公开名录。该举措是在权责清
             单这一静态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权和职责的实际状况做
             出的动态呈现。
                  2. 指标选取和处理
                  通过对 G 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各部门执法数据,结合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完整
             性,本研究选取 G 市直属的 23 个政府部门作为参评单位。
                  考虑到部门间行政执法宗数的差异较大,会对最终的计算结果产生较大的偏差性影
             响,因此在执法宗数的基础上,引入执法涉及金额作为调节变量,将总金额和总宗数之比
             作为评价矩阵内的各参评单位的指标数据,以使评价结果的统计意义更为科学。由于在各
             类执法中,有涉及金额的只有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这四种行政执法
             类别,为了前后一致,对法定职权指数和行政执法指数的综合评价都将选取这四类执法作
             为指标,再进一步剔除个别行政执法未涉及金额的单位,得到两个 234 的原始评价矩
             阵。原始矩阵中各项指标皆为极大型指标,需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本研究采用的是
             基于变异系数归一化的功效系数法,公式如下:

                                                                X - m′
                                             公式 1: X′ = C +      ij    j  × d
                                                        ij
                                                               M′ - m′  j
                                                                  J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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